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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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省政府令 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校办企业 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
2、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审计等。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2-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科学配置、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3、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部、系、处、室、中心)分级管理体制。第八条 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的固定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登记、账卡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维护和使用情况。(四)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五)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配置、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六)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
4、、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报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第九条 学校行政资产、教学科研资产、图书资料分别归口总务处、教务处、图文信息中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归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3-(二)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四)组织所属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和维护工作。(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
5、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七)检查、指导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系(学)部、处(室)、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具体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二)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及其上报工作。(三)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
6、,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配备具有一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是:及时做好部门的固定资产帐、卡的登录、标签的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做到分账与总账相符、账 -4-目与实物相符,并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效核;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及其它有关工作;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汇报;协助本部门离职离岗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五)对固定资产使用者或管理责任人进行固定资产使用或管理的相关教育,明确固定资产使用者或管理人承担的保管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
7、人员应相对稳定,离职、离任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部门与人事处备案后方可调动。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二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学校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类。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类。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电子(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
8、体设备等。-5-(三)一般设备类。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类。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类。指图书馆及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和电子图书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
9、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6-(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
10、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统筹规划,保证重点。根据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建。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按照学校招标采购办法实施。购
11、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7-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入库手续,不得交付使用,购建责任部门应按合同条款及时提出退货或索赔。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完成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三章中的计价方法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安徽医学专科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卡和电子帐。验收入库后持采购计划单、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固定资产卡
12、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在接到上述单据后要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齐应拒绝办理报销,待补办手续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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