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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 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我们来看看。篇一: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立约人(父亲):男,汉族,1950 年生,住某市某镇某村;(母亲)?长子某某,男,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家庭住址:_。次子,男,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家庭住址:_。女儿 立约人共有二男一女,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_作见证人。(一
2、)立约人老两口随_一起生活。(二)现村内住三处平房。将位于某地的五间砖瓦房及院落内附属物归长子王_所有;将位于归次子_。女儿愿意放弃财产权。(三)家具及家用。归其长子_,耕地承包权分别归 2/5 _。(四)存款_元,由其_分得_元,长子_分得_元。儿子每月平均负担其父母日常生活用,现每月二人给付 200 元。(五)立约人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_共同负担。(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七)、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八)、本协议一式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签字):_ _(签字):_子女签字:_(签字):_ _年_月_日 见证人(签字):_ _年_月_日
3、 篇二: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母亲:陈秀兰?(父亲:杨振华,已去世)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 0 一一年五月九日 3/5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 2 号楼 1 门 501 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 15 号楼 1 单元 7 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 11 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
4、外红连北里 2 号楼 1 门 501 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 15 号楼 1 单元 7 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 11 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 20 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4/5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
5、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 15 号楼 1 单元 7 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 3 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 20 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各方签字:母亲:长子:次子:?三子:篇三: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人?、?与受赠人?系父子和母子关系,赠与人为受赠人的父母。赠与人?名下在镇?村有住宅?处?间,已经颁发?(?)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受赠人?需要,经全家人员共 5/5 同协商一致同意,赠与人自愿将该房产全部析产赠与受赠人名下所有,受赠人根据已定赡养协议附带赡养义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赠与人父:?母:受赠人子:年?月?日 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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