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可编辑修改word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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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 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 措施(深发20168 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 M
2、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 M0)。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2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 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区块线分类)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 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 长期内
3、保持不低于 270 平方公里。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3 (一)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研究各区产业定位、确定区块线的划定原则和各区(新区)指标规模;(二)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统筹汇总各区(新区)区块线划定方案,形成全市区块线划定方
4、案;(三)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四)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条(结果公示)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区块线划定情况。第十一条(局部调整原则)因国家、省、市重大基 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并遵循“总体规模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可以对区块线进行局部调整。区块线一级线的局部调整要并做好总量占补平衡的统筹安 排;全市和各区区块线一级线占补平衡调整面积总量控制 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 60%。单个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
5、原则上不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 65%;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 60%。第九条(划定程序)区块线按以下程序划定:4 第三章 供地和用地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用途一)严格保护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除因公共服 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 在5%以内。第十二条(局部调整程序)区块线的局部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一级线调整: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经征询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 批准。(二)二级线调整: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三条(局部调整公示)区块线调整方案应向社会
6、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调整方案自市政府批准或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四条(整体评估和修订)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隔五年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对全市区块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区块线划定方案进行修订。5 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 且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进入市场。继受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所得收益归该继受单位所有,并免 予收取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工业用地地价。第十六条(工业用地用途二)区
7、块线内工业用地转型为研发总部类用地的,自用比例不得少于60%。工业用地转型为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建筑物出租的,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第十七条(工改M0)严格控制区块线内M1改为M0,原特区外各区(新区)区块线内M1改M0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20%以内,南山区区块线内M1改M0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50%以内。区块线内M1改为M0的,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八条(转让限制)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 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
8、轨道站点 500 米范围内且周围居住用房不足的工业用地,因建设配套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需要,可以调整工业用地用途,但调整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 10%以内。6 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转让,但 应当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转让,但转让时应当整体转让。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抵押。以租赁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第十九条(受让方限制)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深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从事制造业
9、生产3年以上并合法纳税的企业,且受让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其中M1或M0的厂房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M0的研发用房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第二十条(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大力推进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土地供应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约定租赁期和出让期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期届满前需达到的土地使用条件及验收评估要求等。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产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并通过验收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7 条件的,再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10、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可采用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出让年限按照深府201680号的规定执行;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第二十一条(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加大区块线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力度,鼓励对边角地、夹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利用。第二十二条(工改工)市规划国土部门要研究制定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城市更新办法,鼓励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
11、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新建 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8 工业用地工改工(M1改M1)的,原建项目已竣工投产,并达到相关监管要求,重建项目符合片区产业规划,允许 申请拆除重建,不受旧工业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有关 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的年限限制。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产城融合一)鼓励单一生产功能的工 业区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适
12、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人才住房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 合功能转型。第二十四条(产城融合二)鼓励将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与区块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整体规划、统一改造。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以合理调整该区块的空间位置。第二十五条(限制住宅建设)紧邻一级线工业用地 的其他用地,除规划建设与工业区配套的宿舍和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外,不得新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第二十六条(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统一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其配套公共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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