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可实施性策略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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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旧小区改造可实施性策略研究 宋昆1 崔昊夫2(1 宋昆,天津大学建筑学院,2 崔昊夫,天津大学建筑学院,300072)摘要:通过分析老旧小区改造中因所有权区分问题而各种弊病,以构建明晰的住宅所有权关系划分为改造的前提基础,建立改造项目评估体系确定改造方向,明确改造资金的来源和资金分摊原则,指出从政策层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形成一套老旧小区改造的可实施性策略,可长期有效的推动我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现完成。关键词:老旧小区,区分所有权,改造,策略 ABSTRACT:KEY WORDS:前言 为了顺应群众期盼改善居住条件的强烈愿望,2019 年 6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
2、部署“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依照住建部等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 2019 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城镇老旧小区”指的是城市或县城建成时间较长、市政配套设施老化问题突出、公共服务缺项较多的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是一项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重大民生工程,但是落实到具体操作上,改什么、怎么改、谁来改、改后如何能够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如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系统性方针,则可能将导致改造工作缺乏统一的组织,改造内容抓不住重点,改造项目实施困难等,或又将陷入一种仅有短期影响力的性示范工程模式,无法形成体系使之长期有效的贯彻执行。面对这一局面,需构建一套可
3、实施性强的老旧小区改造策略,能够从总体上对改造工程规范和指导并能够有效推广,从而实现老旧小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老旧小区改造的权责明晰问题 住宅的所有权区分 自我国实施全面住房体制改革政策以来,从住宅所有权角度而言逐步消除了公有制的住宅产权形态,取而代之的是以私有住宅为主,以保障性住宅为补充的住宅所有权方式。当前我国大部分的私有住宅的建筑形态,都是以所谓的多层、高层“单元式商品住宅”呈现的,这种住宅形态在建筑学术语中被称为“共有公寓”(Condominium)或共管式公寓,它是一种在住宅形态上为集合住宅形式,在住宅权属关系上,住宅单位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住宅单位以外的小区一切实体所有权又全体业主
4、共同所有的住宅类型。当前我国所涉及改造的老旧小区住宅大都可被划归此类住宅类型。所有权问题是共有公寓区别于独户住宅、社会住宅的最基本特征,在一定意义上它决定了它的建设、管理、运维以及在住房市场上流通交易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上的规则和程序。1与同为私人产权性质的独户住宅不同的是,它的住宅的所有权并非完整的归属于业主个人的,而是由同一住宅单元楼或同一住宅小区的各户所分持的,即所谓的区分所有权。在区分所有权关系下,住宅小区可以大体上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以一个共有公寓单元楼为例,各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共有公寓的专有部分即各户公寓单位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住宅单位以外门厅、楼梯、走廊、电梯等公用部分持有
5、共有权(图1)。共有权的产生,依托于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住宅单位的专有,因此在共有公寓的权属关系中,专有权、共有权始终结为一体而不可分离。所有权区分关系在共有公寓中通常可以依靠“小区总协议书”等形式的规约,通过详细的条例说明或以实体例举的方式严格规定,以确保在小区的后期运维中通过准确的依据明确小区中业主各方责任关系,避免各种矛盾的产生。图 1 共有公寓的所有权形态图示 图片来源:笔者自绘.所有权问题在老旧住宅中存在的症结 由于共有公寓在所有权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分为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两个所属关系,而这两个部分在现实中却完全不能像其概念解释一样做到有严格的分界线,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织在
6、一起,在住宅单元楼内部,楼梯、走廊、分户墙、楼板等等共有部分与其串联或分隔的专有部分相生相伴,而在整个小区中,道路、公共空间、停车场地及公共设施等更是无法清晰的划出边界或声明所有权范围,在这种现实状况下若不以明确的条文做出详尽的规定,仅凭经验判断是难以厘清的。交织的复杂所有权关系是共有公寓住宅形态中诸多问题的根源,也是造成对老旧小区改造困难的最直接原因。没有清晰的所有权划分依据,则无法明确小区范围内特别是共有部分的责任认定,也就无从组织起相关责任的业主共同维持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运维工作,长期以往便形成了老旧小区难以有效实施全面改造,或改造局限于政府牵头的“外部形象工程”层面,不能形成长期有效的
7、机制执行和推广。拿此次被列入改造范围的全国各地约 17 万个小区来说,它们大部分建成年龄都在 20 年以上,在建设之初因房屋所有权性质和业主管理体制的不成熟,并没有形成明确清晰的所有权判定依据,或所设定的所有权判定标准含糊不确切,加上很多还未能形成有效的业主自治管理体系,及缺少专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日常运维工作担负,这些原因共同作用造成了当前老旧小区改造的巨大的难度。所有权区分关系划分 区分所有权的界定影响到共有公寓诸多层面的因素,从建筑设计、住宅销售、自治管理以及后期的运维、修缮改造,无不与其区分所有权之界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厘清共有公寓中各建筑要素的所有权属性,是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落实责任人的基
8、本要求,更是改造项目得以落地实施的前提。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一般来说就是指住宅的户内部分,包含所有的房间,户内隔墙、户内的水、电、燃气管道设备等独立占有并使用的建筑要素。这种的认识虽然普遍存在的,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这样笼统的界定难免也会产生大量的分歧,遇到大量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当今世界上各国家(或地区)在住宅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清晰界定方面,普遍采用的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共有公寓专有部分的范围及边界进行规定,其判断标准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以“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为依据。2.共有部分 共有公寓中除专有部分以外的所有建筑要素、道路、场地及设施均属共有部分,而根据实际使用功能和使用范
9、围的区别,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全体共用共有部分 即与整个小区业主居住生活相关的小区建筑实体、道路、公共空间及设施设备等,它们的服务对象是小区全体业主;2.部分共用共有部分 这是相较于全体共有部分而言,服务对象仅仅限于相关业主群体的建筑、空间和设施设备等,如同一单元楼共用的交通空间、屋顶、电梯等;3.专供使用共有部分 此共用部分在所有权归属上为共有,而的实际使用中服务与各户,例如各户住宅呈现于单元楼外立面的阳台、外窗,穿过各户的入户管线接口以及各户专用的固定停车位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评估体系建立 老旧小区改造是一项业主诉求复杂、涉及内容繁多、受益人群不等的综合性工程,难以设立一个统一的执
10、行目标,因此在改造项目的前期策划阶段,需要建立合理的评估系统来判断哪些小区需要改造,需要哪些方面的改造,改造的针对人群有哪些等具体目标,从而根据老旧小区居民所提出的改造意愿针对性的确定改造的内容、范围、程度甚至次序等,进一步精确设立改造项目并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意愿的确定 改造意愿的分类 1.保障人身安全 居住安全是首要保证的,这不仅是人类生存需求的最基本保障,也符合法治社会政府对人们群众人身安全保护的核心价值观。例如年久失修的住宅主体结构、维护结构及构造的可靠性,小区道路及住宅的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小区私搭乱建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外墙脱落等问题,这类问题一旦发生则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因
11、此也是改造内容中最刻不容缓的一类,其改造需求“优先级”最高。2.强调公共受益 对小区层面诸多必要的道路、停车场地、基础设施、建筑设备等的改造,属于让小区全体业主受益的改造内容,在改造需求的评价中应放在仅次于安全改造.后,优于“部分人群受益”的改造内容。这其中可以包括小区的道路、管线、排水及老化的电气改造,停车场地的扩展或加建改造,适老化设施改造等等。3.尊重多数意愿 对于一些服务于全体业主,但并不属于亟需改造,或改造内容仅为了提升居住质量,而并无安全性、适用性的需求的改造内容,可以根据多数业主需求的提出作为评估标准,例如增加小区绿化、改造公共活动场地等属于此类“优先级”。4.符合个别需求 基于
12、小区共有部分的受益人群不同原因,一些“部分共用共有部分”的改造意愿会经由少数受益人提出,如单元楼内的建筑构造维修、改造,单元楼防盗门的安装以及单元楼外立面美化等。各户户内专有部分的改造内容也属于此“优先级”。改造意愿的提出 各个小区的改造内容按照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的改造意愿,需通过申报的方式立项提交有关负责单位确立改造项目。业主大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机构,应承担起接受和汇总小区业主改造意愿的职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作为改造项目申报的代表的意义在于,首先,通过根据改造内容分类进行改造意愿的收集汇总,可以准确获知改提出改造意愿的具体对象、涉及范围及意愿强烈程度,更好的掌握小区改造的整体方向和对资源
13、、资金的统一调动;其次,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可以从集体的高度上出发,对改造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收益性等综合评判,决定申报的提出或时间顺序。在改造意愿的收集中,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担起具体的改造意愿接收和信息汇总的工作,必要时可入户收集改造意愿。改造意愿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提出:1.由各户业主独立提出 业主根据各户现实情况独立提出的改造意愿,一般涉及各户自身专有部分的改造,或户内专用使用共有部分的改造需求。2.由利益相关各户集体提出 由共同居住同一单元楼的各户,或共同使用同一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的各户联名提出的改造意愿,一般所涉及的改造内容为共用部分共用共有部分的改造需求。3.由
14、业主大会或物业提出 涉及全体业主共用的共有部分改造,可以由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直接提出改造意愿,也可由具体执行日常运维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作为日常运维的执行者,应对小区公共部分定期检查,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维修、改造.要求,并呈报业主大会或直接代表业主大会提出改造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应承担小区中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并在发现安全问题时及时提出改造要求,并优先提出改造申请。为了能够应对相关建筑安全检查的职能,物业企业应聘请专业工程人员,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定期对安全性问题进行检测监督。4.由政府或有关监督部门提出 对于小区房屋建筑及其他安全性问题的改造意愿提出,除
15、发生显著的安全性问题,往往很难由业主提出,原因一方面在于在建成年代尚早的老旧小区中,居民的意识还无法从公有制住房时代完全转变,且存在自治管理意识不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另一方面受制于专业性和安全程度的认知问题,居民难以主动对安全问题有所警觉,因此面对这一问题大多处于被动。为了应对这类安全性改造问题,政府或有关监督部门须从维护居民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应主动承担其对老旧小区安全性的定期检测,并主动承担安全问题改造项目的改造申报。1 改造内容与责任主体认定 老旧小区改造在各个不同小区、不同单元楼甚至各户之间内容各有不同,改造内容根据其服务的对象范围的不同,所涉的所有权性质也不同。因此确定改造内容所
16、对应的所有权性质,认定改造对象的责任出体,是在改造前期的评估中需要明确的。对改造内容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是根据改造内容的所有权性质为依据的,依据共有公寓所有权划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涉及的责任人或责任人范围各不相同。对于专有部分的改造,其责任主体一般可确定为各户业主。而对共有部分改造的责任主体确认,需要依据改造内容的共有权类型推断其责任主体的范围。依次规则,小区内一切建筑物、道路、场地、基础设施设备等所有实体均可根据其所有权属性作为判定依据,明确对应于各个责任主体(图 2)。改造责任主体的确定,也是为改造项目确定了基本参与对象,他们将对项目的确立、方案制定、施工监督全过程参与以及分摊改造资金。
17、.图 2 改造内容与责任主体对应关系 图片来源:笔者自绘 改造需求级别定位 改造项目的设立原则上要根据小区业主所提出的意愿与其需求程度来确定,但是一方面业主提出的改造需求往往是从满足自身受益的角度出发,有时难以覆盖更大范围的业主需求,另一方面在改造所达到的目标上也有着轻重缓急之分,因此,改造项目确立需要设立若干需求标准,将所收集的改造意愿按照“优先级”决定立项与否或执行的先后顺序。在“优先级”标准的设立标准上,首要从解决小区安全性出发,再根据受益范围和“民意所向”的程度逐步递减。对于改造需求级别设立可以根据以下几方面原则确定:1.提升安全性 居住安全是首要保证的,这不仅是人类生存需求的最基本保
18、障,也符合法治社会政府对人们群众人身安全保护的核心价值观。例如年久失修的住宅主体结构、维护结构及构造的可靠性,小区道路及住宅的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小区私搭乱建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外墙脱落等问题。这类问题一旦发生则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因此也是改造内容中最刻不容缓的一类,其改造需求“优先级”应为最高,在改造立项中也应当特别对待,优化审批手续,给予“绿色通道”执行。2.扩展适用性 老旧小区大多建成年代较早,其公共设施及配套标准大多已无法适应当今的生活需求,需要通过改造扩展其对当下居住生活的适用性。扩展适用性的改造既包括为了使老旧小区在经过改造后能够适应当前时代下的居住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如停
19、车场地的改造或加建,电梯等适老化设施的加装等,能够弥补建设之.初所不具备,而当代生活必不可少的功能的公共设施设备,也包括和居民生活直接关系的水、电、气、路等最基础的配套设施的维修完善。这类改造内容基本受益范围广,改造后性能提升高,居民“获得感”显著,而优先改造老旧小区的水、电、气以及光纤等基础配套设施,也符合住宅与城乡建设部对此次老旧小区改造提出的要求,所以其改造需求级别较高。3.提高舒适性 提高舒适性的改造目的旨在通过合理的改造提升住宅品质,获得更好的居住体验。与前两点不同的是,这一类改造项目加繁多,而且根据受益的业主群体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专有部分受益、共有部分受益等诸多名目。如加装保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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