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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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探析 【摘 要】:经济的全球化开展带动了知识产权开展的国际化,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的局限性和旧有的世界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缺乏,却严重地阻碍了这种趋势的开展。在克制旧有保护体制缺乏的根底上,TRIPs 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进展了比拟全面的规定。我国作为 WTO 的成员之一,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方面,也应进展相应的调整。一、探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 相对于传统的物权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独特特征。但是,19 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开展,知识产权也逐渐开场打破地域限制,成为各国之间进展贸易即
2、技术贸易的一种新的标的物形式。知识产权的跨国交易,极大地促进了各国间文化交流的进展和经济的开展,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因为在这种交易中,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出现了许多不协调的地方甚至矛盾和冲突,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也频频发生,而各国对知识产权进展保护的立法却规定各异。为了解决知识产权领域中产生的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应运而生。国际社会基于跨国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或机构,形成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但是,直到 19861993 年的乌拉圭回合知识产
3、权谈判及其所达成的?及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 TRIPs 或知识产权协议),才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了国际贸易领域,把知识产权保护及关贸总协定的根本原则结合起来,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伴随着 TRIPs 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原有的体制已被打破,新的保护体制已初步形成。新的保护体制在许多方面改善了原有体制的缺乏,并对世界各国经济乃至政治、外交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开展的背景下,我们只有对知识产权拥有高水平的保护,才能尽快推动高新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
4、顺利流通。基于此,我们十分有必要探讨对知识产权进展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以有助于我们认清国际局势,加强对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理解,并推动我国现有关于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二、旧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的构成及其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开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1883 年 2 月,法国、比利时等 11 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并依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随后国际社会又先后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以此建立了统一的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体系及专利国际审查和商标注册制
5、度。同时,以 1886 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 1952 年?世界版权公约?为代表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开展起来。为了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提供国际保护,同时管理和监视各个公约的执行,1967 年 7 月,51 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又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将其及?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的国际机构合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公约于 1974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该组织也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在调整和促进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时过境迁,伴随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由传统的单一化向多元化方向的转化,其对知识
6、产权提供的保护远远不能迎合现实开展的需求,这种旧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各种缺乏,决定了它必将被新的保护制度所取代:1.在旧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签订的国际公约,其义务主体少且不特定。尽管多边国际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庞大,但其中许多条约的缔约国甚少,并且只有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才有义务遵守该公约,而任何国际公约的成员国都不可能覆盖参及国际贸易的所有国家,因此,这些国际公约的约束力非常有限,尤其是保护水平较高的国际公约,往往因参加国少而不能发挥应有的调整功能,更难以实现其对知识产权提供国际保护的初衷。2.旧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大多都没有制定统一、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从而使这些公约的执行效果
7、大打折扣。在协调知识产权冲突方面,旧有公约仅提出了“国民待遇的协调方式,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外国人在内国实际上又享受不到内国国民同等的待遇。3.旧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提供的保护程度不等。旧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未能建立起约束各国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共同的保护准则,而各国由于各自政治、经济、文化开展水平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范围、期限、措施和权利救济程序或途径以及权利限制等的规定各不一样,从而可能使同一公约的缔约国对同一知识产权主题提供不同的保护。4.旧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进展详细规定,所提供的整体保护水平不高。很多知识
8、产权国际公约缔结已久,虽经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补充,但整体上仍未能很好地保护因新技术革命而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尤其是不能充分表达对当代高新技术成果的特殊毕业论文保护措施,如电子商务、互联网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另外,这些公约只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原则、最低限度的要求等问题,但对于发生侵权行为时有关当局及知识产权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一般都未进展详细规定。5.对现存的差异颇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政策,旧有的公约体系缺乏行之有效的机制加以协调和监视,难以保证各国现存立法差异的逐渐缩小,更难以确保未来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朝更高水平的方向趋同,加之现有的保护机制不全,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由世界知识产权
9、组织领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效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开展的日趋加强,旧有的世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弊端已日益暴露出来,如区域性立法的局限性、不能对知识产权进展强有力保护的落后性等。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一些主要知识产权大国开场转向通过多边贸易体制解决知识产权的保护及遏制盗版侵权等问题。围绕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根本原则的普遍实用性,确立其保护的更高标准,规定其保护的有效期、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等核心问题,进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体系的改革已成为国际社会必须尽力和尽快完成的重大历史使命。而 WTO框架下的?及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正是在这种需求下应运而生,从而为经济全球
10、化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三、TRIPs 协议确立的新体制及其特点 TRIPs 协议即知识产权协议,是在 19861993 年间的“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TRIPs 协议的签署,是国际社会谋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多边立法的一次重要努力和成功尝试。及旧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相比拟,这种新的体制有如下特点:1.将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融为一体。旧有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都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规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如?巴黎公约?54只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制度,?伯尔尼公约?只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制度。TRIPs 协议则在立法体制上改变了这种状况,从广义的角度来
11、确定知识产权的范围,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包括:(1)版权及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权。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以上七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由此可见,TRIPs 协议是一项将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融为一体的国际法律文件,它克制了原来立法各自为政、互相矛盾的缺陷,使各种专门规定的立法在逐渐走向融合。2.对知识产权进展实体法上的保护水平普遍提高。TRIPs 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及旧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相比,它处处表达了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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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全球化 条件下 知识产权 国际 保护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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