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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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 舶 明 火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办 法(共 4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2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第三条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四条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明火
2、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第六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 24 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3 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第七条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第八条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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