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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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发布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修改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局,部属设计、施工单位,部通信干线工程管理处:为了加强邮电通信工程管理,适应线路技术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的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J39-90)批准发布,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三年颁发试行的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J39-83同时废止。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部基建司负责,其出版发行工作由邮电出版社办理。抄送:人民邮电出版社 部内:科技司、电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20 xx年5月25日 目 录 总则(225)器材检验(226)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26)第二节 水泥及小泥制品(226)钢材、管材与软件(228)建筑材料(229)工程测量(230)第四章 土方工程(232)挖掘沟(232)回填土(234)第五章 人(手)孔、通道建筑(235)第一节 一般规定(235)第二节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与基础(236)墙体 (237)人(手)孔上覆及通道沟盖 (238)口圈安装 (239)第六章 模板、钢筋及混凝土、砂浆(240)装拆模板(240)钢筋加工(241)混凝土浇灌(243)水泥砂浆(244)第七章 铺设管道(244)地基(244)基础(244)管道铺设(246)第八章 工程验收(252)竣工技术资料 (252)检验项目及内容 (2
3、52)附录一:本规范所用新旧计量单位对照(254)附录二:干打水泥管块生产工艺要求(255)附录三:撞痕法试验管块强度(256)附录四:特细砂混凝土配制的若干规定(257)附录五:90毫米孔径水泥管块管孔位置及规格示意图 (259)附录六:常用各种标号普通混凝土参考 配比及每米用料量(260)一、说明 (260)二、预制品用普通混凝土(261)20毫米碎石 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261)中 砂 40毫米碎石 中 砂 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262)20毫米砾石 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263)中 砂 40毫米砾石 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264)中 砂 三、现浇普通混凝土 (265)15毫米
4、碎石 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 (265)中 砂 20毫米碎石 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266)中 砂 40毫米碎石 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267)中 砂 第二章 器材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第212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处理;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第213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第二节 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21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用受潮变质的
5、水泥。第222条 水泥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记的,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有变质迹象的,使用前均应进行试验鉴定,依据鉴定情况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第223条 水泥预制品生产前,必须按水泥类别、标号及混凝土标号,做至少一组(三块)混凝土试块,具体维组数由生产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其混凝土试块的规格如表2.2.3所示。混凝土试块规格 表2.2.3 混凝土骨料最大料径(毫米)试块规格(长宽高)(毫米)30以下 100100100 30以上 150150150 第224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亦应执行第2.2.3条的规定。第225条 水泥制品的规格应进行逐个检验。不同规格的水泥制品严禁混合堆放。第
6、226条 水泥管块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无形变。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毫米,宽、高允许偏差不大于5毫米;一孔以上的多孔管块,其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5毫米。三、干打水泥管块的实体重量应不低于表2.2.6的参考值,混凝土管块应大于表2.2.6的参考值5以上。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单位强度应不小于10.78Mpa(兆帕)(即110kgf/cm)(系指养护2 8天的试块);如用管块整体试验,其破坏的单位强度不低于表面单位强度的8。本规范的新旧计量单位换算见附录一。五、干打水泥管块成品的基他指标要求和干打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合附
7、录二的规定。干打水泥管参考重量表 表 2.2.6 孔数(个)孔径(毫米)标称 外形尺寸 长宽高(毫米)重量 千克/根 290 二孔管块 600250140 27 390 三孔管块 600360140 37 490 四孔管块 600250250 45 690 六孔管块 600360250 62 六、水泥管块强度有问题应进行抽样试验。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量的3(或大分屯点数量的3);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否则可再试3,其90(数量)达到标准仍算合格;如试验10以上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强度应按不合格处理。第227条 水泥(含混凝土)管块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
8、附录三。第228条 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水泥制品管块,必须脱出氢氧化钙物质(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处理的管块,严禁在其管道内敷设电缆。第229条 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喇叭口必须圆滑,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其磨擦系数应不大于0.8。管体表面的裂缝(指纹、横向)长度应小于50毫米,超过50毫米的不宜整块使用。管块的管孔外缘缺边应小于20毫米,但个缘缺角的其边长小于50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第三节 钢材、管道与铁件 第231条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绣片剥落或严重锈蚀。第232条 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管的内径偏
9、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第233条 各种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齐全有效,承插管的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第234条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锈处理等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等缺陷。第235条 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硬聚氯乙烯管、玻璃钢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形变。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第236条 人(手)孔铁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外盖(内盖)、口圈等)的规格应符合标准图的规定;二、人(手)铁盖装置应用灰口铁铸造,铸铁的
10、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1.7kN(即是1200kgf/cm)铸铁质地坚实;铸件表面应完整,无飞刺、砂眼等缺陷。铸件的防锈处理应均匀完好;三、铁盖与口圈应吻合,整合后应平稳、不翘动;四、铁盖的外缘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于3毫米;铁盖与口圈盖合后,铁盖边缘应高于口圈13毫米。第237条 人(手)孔内装设的铁支架及电缆托板,应用铸钢(玛钢或球墨铸铁)或型钢制成,不得用铸铁制造。第238条 人(手)孔内设置的拉力(拉缆)环,应用16普通炭素圆钢制造,全部做镀锌防锈处理。拉力(拉缆)环不应有裂纹、节瘤、锻接等缺陷。第四节 建筑材料 第241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于砌筑的普通粘土砖(以下简称砖)或混凝土砌块品种、标
11、号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其外形应过错整,耐水性能好。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砖的标号、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通信管道工程中严禁使用耐水性能差、遇水后强度降低的炉渣砖或矽酸盐等。普通粘土砖号及强度表 表 2.4.1 砖标号 抗压强度 Mpa(kgf/cm)抗折强度 N/cm((kgf/cm))平均值 最小值 平均值 最小值 75 735(75)49(50)17652(18)8826(9)100 981(100)736(75)21575(22)10787(11)第 242 条 使用推荐标准图纸中的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规格、强度等要 求,应符合推荐标准图的各项要求。第 242 条 通信管道工程
12、用的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开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二、石料的料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三、石料中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2;四、针状、片状颗料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20;五、硫化物和硫酸盐类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1;六、石料中不得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第 244 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通信管道工程用采用天然砂;二、通信管道工程宜使用中砂;砂的细度模数(Mx)如下:粗砂 Mx 为 3.73.2,平均料径不少于 0.5 毫米;中砂 Mx 为 3.02.3,平均料径不小于 0.35 毫米;细砂 Mx 为 2.21.6,平均料径不小于 0.25 毫米;
13、特细砂 Mx 为 1.50.7,平均料径不小于 0.15 毫米;泥系指数粒径小于 0.08 毫米尘屑、粘土等。三、砂中的云母和轻物质,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3;四、砂中的泥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5;五、砂中的硫化物和硫酸盐,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1;六、砂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第 245 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应按附录四规定执行。第246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水,应使用可供饮用的水,不得使用工业废污水及含 有硫化物的矿泉水,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凝,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可否使用。第三章 工程测量 第301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位
14、置、坐标和高程进行。第302条 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通信管道及 人(手)孔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应钉设桩点,复测钉设的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人(手)孔中心 35 米处开始,没管线每隔 2025 米宜设一桩(板);二、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桩点附近有永久建(构)筑物时,可做定位栓点,并做好标志和记录:三、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中心线不得大于毫米;2 直通型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 20 毫米。3 管道转角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 20 毫米 第 303 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直测 的水
15、准桩点。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须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 150 米;二、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标记;三、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做好记录。第 304 条 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一、在完成沟(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测管道沟、人(手)孔坑底地基的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测并补设桩点 第 305 条 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他管、线等(指不需移改的)地下高施及
16、已移改完毕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等及与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通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记录,必须注明其类别、规格等等,为绘制竣工图准备资料。第 306 条 通信管道的各种高程,以临时不准点为基准允许误差应不大于10 毫米。第四章 土方工程 第一节 挖掘沟(坑)第 411 条 在通信管道施工中,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的土壤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待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 412 条 挖掘沟(坑)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保护现场,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等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工作。第 413
17、 条 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且挖深在 3 米以内时,可采用放坡法施工。放坡挖沟(坑)的坡与深度关系可参照表 4.1.3 的要求,如图4.1.3 所示。放坡挖沟(坑)参考表 表 4.1.3 土壤类别 H:D H2 米 2 米H3 米 粘土 1:0.10 1:0.15 夹砂粘土 1:0.15 1:0.25 砂质土 1:0.25 1:0.5 瓦砾、卵石 1:0.50 1:0.75 炉渣、回壤土 1:0.75 1:1.00 注:H 为深度;D: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第 414 条 挖不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其坑的平面形状可基本下人(手)孔形状相同,坑的侧壁与人(手)孔外
18、壁的外测间距应不小于 0.4 米,其放坡应按表 4.1.3 执行。第 415 条 挖掘需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宜挖矩形坑。人(手)孔坑的长边与人(手)孔壁长边的外测(指最大宽处)间距应不小于 0.3 米,宽不小于 0.4 米 第 416 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凡遇到水冲泡的,必须重新进行人工地基处理。否则,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 417 条 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支撑护土板与否,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一、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二、沟(坑)的土壤是松软的回壤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三、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
19、度低于地下水位的;四、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施工而需要支撑护土板的地段,或与其他管线平行较长且相距较小的地段等。第418条 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构;如挖深超过设计标高 100 毫米,应填铺细土或级配砂石并应夯实。第419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堆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二、堆土不应紧靠碎砖墙土坯墙,并应留有行人通道;三、城镇内的堆土高度不宜超过 1.5 米;四、堆置土不应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检查井、雨水口及测量标志等设施;五、土堆的坡强边应距沟(坑)边 40 厘米以上
20、;六、堆土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公安等部门的要求。第 4110 条 挖掘通信管道沟(坑)时,严禁在有积水的情况下作业,必须将水 排放后进行挖掘工作。第 4111 条 施工中,室外最低气温在零下 5时,对所挖的沟(坑)底部,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第二节 回填土 第 421 条 管道工程的回填土,应在管道或人(手)孔按施工顺序完成施工内容,并经 24 小时养护和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第 4 2 2 条 回填土前,应无清除沟(坑)内的遗留木料、草帘、纸袋等杂物。沟(坑)内如有泥水和淤泥,必须排除后方可进行回填土。第 423 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填土、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管
21、道顶部 30 厘米以内及靠近管道两侧的回填土内,不应含有直径大于 5 厘米的砾 石、碎砖等坚硬物;二、管道两侧应同时进行回填土,每回填土 15 厘米厚,用木夯排夯两遍;三、管道顶部 30 厘米以上,每回填土 30 厘米应用木夯排夯三遍或用蛤蟆夯排夯两遍,直至回填、夯实与原地表平夯。第 424 条 通信管道工程挖明沟穿越道路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市内主干道路的回土夯实,应与路面平齐;二、市内一般道路的回土夯实,应高出路面 510 厘米。在效区大地上回填土,可高出 地表 1520 厘米。第 425 条 人(手)孔坑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路上的人(手)孔两端管道回填土。应按照第
22、4.2.3-4 条的规定执行;二、靠近人(手)孔壁四周的回填土内,不应有直径大于 10 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硬 物;三、人(手)孔每回土 30 厘米,应用蛤蟆夯排夯两遍或木夯排夯三遍;四、人(手)孔坑的回填土,严禁高出人(手)孔口圈的高程。第303条 在修复通信管道施工挖掘的路面之前,如回填土出现明显的坑、洼,通信管道的施工单位按照市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处理。第304条 通信管道工程回土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的碎砖、破管等杂物。第五章 人(手)孔、通道建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11 条 砖、混凝土(以下简称砌块)砌体墙面应平整、美观,不应出现坚向通缝。第 512 条 砖砌体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
23、80:砖缝宽度应为 812 毫米,同一砖缝的宽度应一致。第 513 条 砌块砌体横缝应为 1520 毫米,坚缝应为 1015 毫米;横缝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 80,坚缝灌浆必须饱满、严实,不得出现跑漏现象。第 514 条 砌体必须垂直,砌体顶部四角应水平一致;砌体的形状、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第 515 条 设计规定抹面的砌体,应将墙面清扫干净,抹面应平整、压光、不空鼓、墙角不得歪斜。抹面厚度、砂浆配比应符合设计规定。勾缝的砌体,勾缝应整齐均匀,不得空鼓、不应脱落或遗漏。第 516 条 通道的建筑规格、尺寸、结构形式,通道内设置的安装等,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一般局内主机房引出建筑物的通道,不
24、应越出局院墙。其他地方的通信用浅埋通道,其内部净高宜为 1.8 米。第517条 通信管道的弯管道,当曲率半径小于 36 米时,宜改为通道。第二节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与基础 第521条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应按设计规定处理,如系天然地基必须按设 计规定的高程进行夯、抄平。人(手)孔、通道采用人工地基,必须按设计规定处理。第 522 条 人(手)孔、通道基础支撑前,必须校核基础形状、方向、地基高程等。第 523 条 人(手)孔、通道基础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外形偏差应不大于20 毫米,厚度偏差应不大于10 毫米。第 524 条 基础的混凝土标号、(配筋)等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混凝土前
25、,应清理模板内的杂草等物,并按设计规定的位置挖好积水罐安装坑,积水罐安装坑应比积水罐外形四周大 100 毫米,坑深比积水罐高度深 100 毫米;基础表面应从四方向积水罐做 20 毫米泛水,如图 5.2.4 所示。第 525 条 设计文件对人(手)孔、通道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时,如提高混凝土标号、加配钢筋、防水处理及安装地线等等,均应按设计规定办理。第三节 墙 体 第 531 条 人(手)孔、通道内部净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墙体的垂直度(全部净高)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 毫米,墙体顶部高程允许偏差应水大于20 毫米。第 532 条 墙体与基础应结合严密、不漏水,结合部的内外侧应用 1:2.5 水泥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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