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确认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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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虽然都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为主要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也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收入为基础的,但是,除特别规定的计税项目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对代收、代垫款项征税;增值税、消费税对进口货物和特定的包装物押金、用于非应税经营项目的“视同销售”收入征税;增值税对设在县(市)以外实行统一核算机构间移送货物征税;企业所得税对接受捐赠、收取的权益性收益和特定的财政拨入资金征税,等等,就同一征税项目收入确认的政策历来都略有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后,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政策,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 号),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前提条件和方法进行了重新明确,使得同一项目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差别更大了,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研究和分析,以便新一轮税改政策的顺利实施。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国税函08875 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增值税、消费税实施细则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
3、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比所得税收入确认增加了“发出货物”这个并列条件。2、国税函207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不分采取代销方式如何,而消费税法律法规文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3、消费税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文件也没有这一规定。4、国税函20887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增值税法律法规文件也没有这一规定。5、国税函208875 号文件规定: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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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 收入 确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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