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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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使对学生的综合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优、享受奖学金及学院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三个单项之和构成。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成绩25%+智育成绩65%+文体成绩10%第四条 各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
2、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五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第六条 思想品德表现的基本分为 70 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扣分。第七条 德育测评加分的有以下七项。(一)担任校三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对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给予 8 分、6 分、3 分。担任院系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对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给予 6 分、4 分、2 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分别给予 4分、2 分。(注:班长和团支书加 4 分,其他加 2 分)。担任学生党支
3、部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对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分别给予 5 分、3 分。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酌情加分(另见条例)。(二)凡有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酌情加分。其中受院系通报表彰奖励者加 3 分;受其他县处级通报表彰奖励者加 5 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 10 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 15 分。(三)获各类国家级优秀个人、省优秀个人、市优秀个人、校优秀个人、院系优秀个人称号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8 分、5 分、3 分。(四)参加无偿献血者加
4、3 分。(五)参加各类义务劳动者、志愿者活动,经认证,每小时加 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10 分。(六)获学校“优良学风班”或“先进班集体”,所在班级每人分别加 2 分。(七)凡被评为学校文明宿舍,该宿舍每人加 5 分。第八条 德育测评的扣分有以下四项,最高累计扣分不超过30 分。(一)凡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 4 分,两次扣 6 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扣 8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 10 分;受记过处分扣 15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 25 分。(二)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扣 4 分,两次扣 6 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扣 8 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扣 10 分;受
5、党内团内记过者扣 15 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扣 20 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 30 分。(三)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 2 分。未能完成义务劳动等规定任务者,每次扣 1 分。(四)晚归、迟到、早退,每次扣1 分;旷课 1 次扣 2 分。第三章 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分由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总学分平均成绩【(成绩学分)总学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第九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有如下表现者,加分如下:(一)凡是校级学术性竞赛活动、征文活动参加者,每次加 0.5 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竞赛活动者,每次加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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