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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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在人类的交际活动中,言语行为是最常见的一种沟通方式,言语行为是指人们为了实现交际目的而在详细的语境中运用语言的行为。下面是学习啦我带来的关于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范文篇1:试谈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视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探讨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
2、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一曲)于20世纪50年头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后经塞尔(J.R.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探讨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国哈佛高校去做讲座,以以言行事为书名发表了讲座的全部内容,在其论述中,贯穿了一个思想: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动身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
3、奥斯汀认为,传统语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类型,这不利于人们对言语的理解和运用,因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认为不少话语不仅是供应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帮助完成很多行为。奥斯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一)表述句与施为句 在以言行事中,奥斯汀首先区分了表述句(cons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很久以来,哲学家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切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验证某一陈
4、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需满意冉辱条件等。奥斯汀对哲学界语言探讨中的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怀疑。他认为;很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假陈述;(pseudo—state—ment),人们所说的很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奥斯汀主见区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为表述句,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和描述状态、报道事态,所表述内容是可以验证的,即或
5、是真实,或是谬误;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为施为句,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它们无所谓真实或谬误。奥斯汀用了四个例句来说明这类话语:1)Id0(用于结婚仪式过程中);2)InanlethisshipElizabeth(用于船的命名仪式中);3)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hter(用于遗嘱中);4)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用于打赌)。在特定的状况下,特定的人说这些话事实上构成了某些行为的实施。换言之,说话人在说这些话的时候不是在作陈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动
6、作,如结婚、命名、遗赠、打赌。 (二)言语行为顺当完成的必要条件 奥斯汀强调,施为句虽然没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条件必需满意,否则就不能起到实施行为的作用。通过话语胜利地实施行为,第一个条件是说话者必需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必需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其次个条件是说话人必需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第三个条件是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假如没有合适的程序,假如不是合适的人说出,言语行为不会奏效。同样,即使人员合适,假如场合不对也不行。如英国女王在家里说;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这句话也不会奏效。对有些施
7、为行为,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至关重要,如一个实施许诺行为的人必需打算兑现自己的诺言。 (三)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探讨的深人,奥斯汀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就连像;state;这样典型的描述性、叙事性动词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当一个人说;IstatethatIamresponsibleforit;,他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担当了一种责任。于是,奥斯汀又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作三类,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内行为)、;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为)、;以言成事;(perlo.cuifon)(又称言后行为),或称言
8、语行为三分说。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声音说出的有意义的话语;以言行事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断定、疑问、吩咐、描写、说明、致歉、感谢、庆贺等;以言成事涉及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兴奋、激昂、发怒、恐惊、信服等,以促使对方做某事或放弃原来的准备。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例如,A对B说;Closehtedoor;,这是言内行为;A的意图是让B关门,这是言外行为;B听了A的话后,把门关上了,达到了说话的效果,这是言后行为。可见,言语行为理论对于说明言语行为的意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1)评价行为类/裁决类(verdictives):表达裁决或评价,如法官或裁
9、判的裁决。2)施权行为类/行使类(ex—ecutives):表达权力的实施。3)承诺行为类/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承诺或者宣布意图。4)论理行为类/阐述类(expositives):用于说明、阐述、论证。5)表态行为类/表态类(behabitives):用于表明看法。 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马上引出了大量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的影响最大,他将言语系统化,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speechacthteory)这一特别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
10、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言语行为的原则与分类 塞尔不是简洁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探讨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探讨。他认为运用语言就像人类很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整规则(regula—ifve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tuitverules)。调整规则调整从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整而且创建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靠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6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根
11、据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 塞尔在探讨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胜利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入和输出条件外,必需满意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本条件(essentialcondi-tions):说话者准备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担当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其次,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conditions):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
12、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condiitons):1)听话者情愿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信任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常常做的;2)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肯定的要旨(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第四,真诚条件(sinceirtycondi—tions):说话者准备从事某一行为。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整规则相对应。在将;合适条件;(lf
13、exibilityconditions)(保证言语行为得以胜利实施的条件)作为运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样,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动身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与语法(g
14、ram—matica1)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1)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务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见、报告等;2)指示类(directives),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恳求、吩咐等;3)承诺类(commissives),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4)表达类(ex.pressives),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看法,如致歉、埋怨、感谢、庆贺等;5)宣告类(declaratives),指能变更
15、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二)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一个人干脆通过话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来实现其交际意图,这是干脆的言语行为;当我们通过话语形式取得了话语本身之外的效果时,这就称作间接言语行为(indi—rcctspeechact)。简洁地讲,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做某一言外行为来做另一件言外行为,也可以说成是:;通过施行了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或者听话人如何从
16、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塞尔提出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理论,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所谓对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断,事实上就是依据话语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马上推断出间接的;言外之力;(语用用意)。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困难,也较不稳定。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按习惯就可以推断话语的间接言外之意,但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却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 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特别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的状况比比皆是。有时候,发话者说出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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