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采购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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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年采购目录 关于印发青岛市 2012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做好 2012 年政府采购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准确及时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 2012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2012 年,市本级政府采购继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采取大宗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
2、执行方式。1.属于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附表标注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统一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青财采 20101号)进行采购。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附表标注为“部门集中采购”且采购金额在15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暂行办法(青财采201015 号)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在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全市统一程序与规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实施采购。3.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按照分散采购的要求,由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自行组织招标采购。4.属于网上竞价采购范围的(附表采购组织形式标注为“网上竞价”且采购金额在 15 万元
3、下列的项目),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市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青财采20118 号)进行采购。2012 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工程类与服务类项目均为15 万元(含 15 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 50 万元(含 50 万元)。(二)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的编制管理 1.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与服务类项目,均应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0913 号)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预算单位不
4、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不受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没有采购计划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关于上级主管部门未通过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入预算单位账户的资金,预算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的追加手续,并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2.属于下列情形的支出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采购单位能够自行采购。(1)属于市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对外委托,确需对外委托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并按程序办理采购事宜)。(2)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
5、与天然气管道租用及保护、水电线路迁移改造、供暖费、水电费、通讯费、邮政投递、媒体广告与公告等。(3)文化艺术品或者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4)房屋购置与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5)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6)会议费、培训费与演出费。(7)公务用车离开市区执行公务的加油、维修费;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的购置。(8)中央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或者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上级正式公文)。(9)图书资料中的外文图书、电子图书、中外文期刊、报纸及地方史志、古籍资料。(10)属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
6、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三)部门分散采购 1.部门分散采购 部门分散采购,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不一致于集中采购与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在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遵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并按要求办理档案归集、合同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分散采购项目实行事后监督,过程监督由采购单位内部监督监察部门负责。2.部门分散采购的范围 (1)未纳入2012 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2)纳入2012 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采购金额在
7、5 万元(含 5 万元)至 15 万元(不含 15 万元)的采购项目。(3)5 万元下列项目,采购单位能够采取分散采购形式进行,也能够自行采购。3.部门分散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自行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在采购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按程序组织采购。(3)在青岛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公告”专栏公布采购公告。(4)开标当天,由采购单位在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5)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由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青岛市政府采购档案管
8、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储存。(6)采购单位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 7 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四)网上竞价与定点采购 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2012 年对部分办公设备通过“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对部分办公耗材、印刷、公务机票等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由各采购单位在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中询价、比较后,自主选择供应商。属于网上竞价或者定点采购的项目,除公务机票、办公耗材、图书资料与工程前期服务不受金额限制外,若预算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仍应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集中采购;若预算金额小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网上竞价或者定点采购,不能实行分散采
9、购。(五)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青财采20102 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下列项目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后 7 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1.大宗货物集中采购项目合同 2.网上竞价项目采购合同 3.定点采购项目合同 4.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合同 5.部门分散采购项目合同 二、区(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区(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各区、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及执行方式,由各区、市财政部门在转发本通知时予以明确。各区、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应符合本地财力及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能够参照市本级目录范围适当
10、调整,原则上不得缩小公布的集中采购范围,调整情况应在本通知印发一个月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二)区(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区(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为 3 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 50 万元。预算 50 万元及以上项目使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事前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预算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50 万元下列的项目,能够使用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等方式进行。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审批情况需按项目记录并存档,年终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2.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降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3.通过协议供货或
11、者者定点采购组织采购的,供应商范围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执行方法及限额标准由各区、市自行设定。4.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可参照 青岛市本级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运行规程自行设定限额标准与组织形式。三、注意事项 (一)优先采购政策 按照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财政部与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 200690 号)等文件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与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2.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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