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一般规定(通用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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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医院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一般规定(通用版)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采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综合医院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一般规定如下:1、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2、供水温度不应大于 85。散热器应便于清洗消毒。3、符合规范规定的级、级洁净用房,应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4、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按规定选取。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用房名称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用房名称 计算温度()病房 2024 诊室、检查、治疗室 1824 患者浴室、盥洗室 2226 一般手术室、产房 2024
2、办公、活动用房 1820 无人活动用房(如药品库)10 5、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中庭内不宜有遮挡物,当有遮挡物时宜辅之以机械排风。6、气候条件适合地区,可利用穿堂风,应保持清洁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7、凡产生气味、水气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机械排风。8、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2)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3)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4)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9、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10、空调机组
3、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11、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 6 次/h。12、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 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 5%的过滤设备。13、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 PM10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14、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 40m3/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 2 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经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宜变新风量运行。15、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16、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17、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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