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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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
2、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 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第八条 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 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 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
3、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
4、资产负债率应低于 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种类 (一)信用贷款。发放信用贷款只限于农户小额贷款和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贷款.(二)担保贷款,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 1。保证担保贷款。办理保证担保贷款,要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只办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2.抵押担保贷款。办理抵押担保贷款,要对抵押物的
5、权属、价值、有效性、变现能力和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 70%。3.质押担保贷款。办理质押担保贷款,要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必须与出质人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质押比例要依据质物不同而分别确定,贷款一般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 80。(三)票据贴现。对票据贴现业务要从严掌握,一般应集中由联社办理,主要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二、贷款按照期限分为: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
6、中的流动资金合理需要。农村信用社应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中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合理需要。农村信用社一般不发放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实行按项目管理。三、贷款按照用途分为:(一)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生产、生活贷款。(二)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输、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贷款。(三)农村工商业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业、商业企业贷款。(四)其他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
7、织和农村工商业的其他贷款.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生产经营周期,即借款人使用贷款购买生产资料等商品,经过生产或流通过程,带着增殖流回到借款人手中的必要时间。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贷款到期,借款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的,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提前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展期。申请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 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8、规定的贷款利率及允许浮动的幅度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信用社要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按期计收利息。除农户小额贷款可实行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外,对其他种类贷款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第四章 贷款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信用社贷款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逆程序操作或减、漏程序运行。第
9、十三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 凡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必须做到: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贷款方式及借款人经营的基本情况。信用社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和资金可能,决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受理借款申请后,借款人必须及时向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二)借款人、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三)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贷款的身份证明);(四)企业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证明;(五)抵押物、动产质押、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承诺书;(六)抵
10、押物产权证明和有关部门的登记和鉴证;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额在 3000 元以下的统一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必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并在贷款证上如实记载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种类等.农户保证担保贷款金额在 3000 元至 10000 元,需 3 户至 5 户联保。农村工商户贷款和其它贷款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按抵(质)押担保的需要办理贷款(今后信用社贷款投向主要是 1 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其它贷款原则上不发放,如需要发放必须有街道门面房抵押,乡直单位和村级贷款各社要严格把关,报联社审 批)。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信
11、贷员应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品行和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并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物、质物等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能否发放贷款的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有条件的信用社要专设审查人员。额度较大的中长期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要经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评估论证.一、贷款合法性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进行认定。主要调查借款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二)对保证人的担保进行认定.调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12、保法及有关法规对保证人资格的有关规定;(三)借款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调查认定其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对借款人、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五)对需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董事会同意借 款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六)对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押物品或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担保
13、法的有关规定;(七)对贷款使用合法性进行认定。调查认定借款人的有关生产经营及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贷款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八)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九)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是否办理的年审.二、贷款安全性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借款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进行调查认定,看其有无不良记录等;(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对重要数据要核对总帐、明细帐、查看原始凭证与实物是否相符,掌握借款人、保证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等重要财务指标,核实资产负债率是
14、否超过 70;(三)对原到期贷款及应付利息清偿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不良贷款数额、比例、并分析其原因。对没有清偿的贷款本息,要督促和帮助借款人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四)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查看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 50%;三、贷款效益性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借款人过去 3 年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借款人当前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其拟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三)对借款人的市场营销工作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其产品质量、市场竞争能力及同行业市场占有份额;(四)对借款人过去给信用社带来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情况
15、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其销售收入归社情况.在对贷款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信用社要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申请贷款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额度较大的中长期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要经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评估论证.在对借款人、保证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初步意见,形成正式的贷款调查报告。属于信用社权限范围内,由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审批,超权限的要报县联社及县以上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主要是在贷款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信贷政策原则,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
16、等问题。把好贷款审批关,是放准用好贷款的关键性步骤。要坚持按贷款政策、原则和制度逐笔审核,按 贷款权限审批。一、贷款审查 审批机构首先要组织人员对贷款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审查核准,其主要内容:(一)对贷款调查报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核准,重点核准内容包括:1.贷款投向的政策性;2。保证人的经济能力;3.抵押、质押担保的合法性;4.审查贷款保证担保的合法性;5。贷款风险的预测;6.贷款用途、效益及配套条件的审查。(三)复测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四)审核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依据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生产经营周期而定,不能人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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