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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公区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责任分工 (一)企业负责人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负责提供工作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二)企业负责人负责设备和原辅材料采购时检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三)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负责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制作和安装。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一)
3、警示告知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公告栏告知 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
4、工作场所.(三)劳动合同告知 1。公司行政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行政部、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四)岗位培训告知 公司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
5、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公司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醒目位置向公司员工公布。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
6、警示与告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洗,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有发现破损、变色、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三、监督检查 1、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2、各车间要对本车间设置的警示标识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有脱落、脱色,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现缺少及时上报补充。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8 号)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7、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公司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三、用人公司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公司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
8、、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五、申报内容 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4、作业场所接触职
9、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7、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六、若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七、公司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归档保存。按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每年应及时、如实变更申报内容,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回执和结果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存档备查。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10、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二、根据法律法规和
11、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三、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四、公司职业卫生宣传要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板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五、公司要开展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教育培训,并针对不同的岗位和群体定期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六、培训时间:参照国家
12、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 号要求执行。(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 16 学时,继续教育不的少于 8 学时;(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 16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8 学时;(三)职业危害检测人员的培训,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求执行;(四)接触职业
13、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的防护和监护措施.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九、
14、建立技术档案 以车间为单位对各车间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维护检修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 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
15、实保护员工职业卫生,特制定本制度。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防护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公司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二、公司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 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公司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
16、据。三、公司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一)每年一月份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向各车间进行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各车间调查情况共同确定各车间的实际工种和人数,提出采购计划,包括发放范围、品种、数量。(二)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企业负责人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提交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审批,经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适用于现有工种的个体
17、防护用品.六、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七、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并具有合格检验证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一)企业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要按照审批后的计划进行购置,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有“LA”安全标志,“三证”复印件要交给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存档。(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
18、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 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八、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企业负责人批准。(二)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
19、可提出申请,配发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三)凡劳动者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防治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 号
20、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三、公司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21、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一)日常检测由企业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二)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
22、,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毒物,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检测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二)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检测一次。(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
23、限期整改合格。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落实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24、第 9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公司的“三同时审批档案。二、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三、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公司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
25、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四、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公司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公司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五、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
26、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六、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七、公司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 180 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公司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
27、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九、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 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十、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
28、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八、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卫生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放射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的规定,组织从事接
29、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卫生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公司
30、应当及时将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企业根据职业卫生检查报告,2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告知形式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在书面告知上签字,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2日个工作日内及时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登记;(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协商进行妥善安置,并做好登记;(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卫生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10日内书面报告龙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签字记录。六、发
31、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卫生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七、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八、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九、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十、对员工要
32、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公司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公司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一、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公司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十三、公司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制度
33、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事故报告(一)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公司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的,应当向公司温江区安监局报告.(二)公司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温江区安监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温江区安监局报告。(三)事故报告事项包括:公司、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发
34、病情况、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四)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公司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二、事故处置(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二)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三)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五)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
35、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公司承担。(六)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时,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七)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企业电话:0452-5883888 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电话:0452-582783 急救电话:
36、120 十、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明确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负责人周喜贵,其他部门由各部门经理负责。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内容。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
37、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最快时间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并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六、工作要求(一)培训 企业依据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38、。(二)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2、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救援。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三)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部门、车间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时依据事故上报职业卫生领导机构;(3)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四)应急物资管理 1、各车间配置应急物品间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设有防护面屏、长管呼吸
39、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药箱、担架、耐酸手套、安全帽等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示,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2、装置区设有气体检测仪、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各车间每周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十一、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通过职业危害检查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检查方式 1、职业危害检查应贯彻负责人检查与职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2、日常检查每日进行;季节性检查每
40、季度首月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是在节假日前一天,及到单位后第一天上午进行检查,专业检查在每年 6 月份进行.二、职业危害检查的内容 1、查制度: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现象。2、查现场环境: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是否达标,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度。3、查职业危害标志:查生产场所是否有职业危害标志,标志是否齐全,位置是否合适,是否存在破损,模糊不清等现象。4、查职业危害设施:查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附件是否齐全。5、查隐患整改:查工艺、电气、设备、仪表是否合理,防患措施是否到位,隐患是否及时整
41、改。三、检查记录 1、职业危害检查应有相关记录,建立台账 2、职业危害管理台帐应记录齐全,内容详细,时间有连贯性,无遗漏。3、相关记录保存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整理并进行存档。四、隐患的查处整改 1、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从业人员自行查出的隐患,并能及时整改的要给予鼓励表扬,突出的还给予奖励,提倡人人动脑动手查处隐患.2、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通知书的内容要详实,清晰,有时间,有措施,有负责人,有完成情况。在下过完成期限三天内,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要对隐患完成情况时行复查,复查中对有意
42、推诿敷衍了事,不主动消除隐患的车间或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进行处罚。3、隐患在消除以前,要做好临时防范措施例如:悬挂警示牌、围栏、暂停使用等,采取措施要通知有关人员要有记录。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 2.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3。职业卫生操作
43、规程 3.1 产尘点应采用密闭装置,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3。2 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3.3 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3。4 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3.5 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及时清扫,防止二次扬尘,降低职业危害.3.6 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3。7 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3。8 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二)、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接触职业病
44、危害因素:噪声 2。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3.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1 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3。2 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降低职业危害。3。3 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3.4 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3。5 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3。6 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3.7 采取噪声控
45、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三)、有毒气体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告知:制冷工、司炉工、机修工作业工程中会接触氨气、一氧化硫、二氧化氮等职业危害;2.危害程度 当吸入的有毒气体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尘肺病,还可引起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炎、皮疹、眼结膜损害等,吸入过量还会有生命危险;3。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1操作工人应在专用工作区域内进行,区域内不得有其他工种作业人员;3.2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3。3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3。4 焊接作业宜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焊条,在自然通风较差的室内、封闭的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要开动机械通风设备或打开窗户,使工作区域空气流通,在上风头作业.3.5 在工作场所,严禁饮食吸烟、说笑、打闹嬉戏;3。6 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7 按时、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公布单位:龙江元盛食品元盛公司 公布电话:04525883888 公布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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