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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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目录 一、直接减免税.4(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4(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4(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4(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6(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0(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0(十)符合条件的技
2、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1(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11 二、税收优惠.12(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2(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12(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13(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3(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14(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14 三、支持类政策.15(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15(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17 四、降低税率.18(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8(二)西部大开发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8(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9(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9 五、免税收入.19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9(二)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20(三)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0(四)铁路债券利息收入.21(五)保险公司收入.21 六、减计收入.21(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21(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22(三)涉农保费收入减计收入.22 七、加计扣除.22(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22(二)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23(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4、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4(四)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25(五)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25(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税前扣除.26(七)公共租赁住房.26 八、加速折旧.26(一)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加速折旧的政策.26(二)国家关于加速折旧新政策.27 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8 十、抵免企业所得税.28 一、直接减免税(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1.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77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备案要求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
6、业提供)。(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 号)第一条第一款。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备案要求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 号)第一条。符
7、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 2015 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 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 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 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
8、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 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 平方米。2.备案要求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
9、、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8)远洋捕捞。2.备案要求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县级以上农、林、
10、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2.备案要求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11、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12、(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13、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 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二、财税201227 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
14、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财税2012
15、27 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16、,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 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四、财税201227 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三
17、)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
18、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五、财税201227 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
19、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六、财税201227 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
20、低于 800 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七、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 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的规定执行,2016 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
21、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执行。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十、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一)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 3 月 20 日前和 6 月 20 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
2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2015 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可在2016年 6 月 20 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第一
23、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三)每年 10 月底前,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四)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所附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 年版)第 38、41、42、43、46 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
24、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十二、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所附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 年版)第 38 项至 43 项及第 46 至 48 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25、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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