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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1.1.2.6 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4个月。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1.4相关内容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临漳县水利局。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确定的范围。
2、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双方协商施工场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1)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发包人予以配合。(2)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
3、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 扣 除 相 应 款项。对 恶意拖 欠 和 拒 不 按计 划 支 付 的,作 为不 良 记 录 纳 入水 利 行 业 市场 信 用信 息 管 理 系 统。(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5)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并在单位工程竣工后 1 个
4、月内完成并提交单位工程竣工资料。(6)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施工期间引起的任何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开挖出来的沙子,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无权 私自处置。(9)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4.3 分包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 项目经理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每月驻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
5、 22 天,并准时参加发包人召开的每周例会。若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的素质不满足本工程的施工需要,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 换合格的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在本合同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如有事(病)假、正常休假等其他原因离开施工现场时,需向发包人汇报。发包人对项目经理逐日进行考勤,如发现项目经理未经批准离开施工现场,每人次每天将扣除1万元,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两次发现项目经理未经批准离开施工现场的,发包人按重大违约情形处理,并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
6、工现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3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状况。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应和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变更。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提前
7、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每天扣除 1000 元,每 月 结
8、算,在 当 期 工 程 款 支 付 时 扣 除;4.6.6 本项目落实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要求,建立动态反映本工程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达到劳动用工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场时间清等“五清”目标。实名制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及施工分包等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含临时雇用人员)。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对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动用 工管理相关制度,设立劳动用工专管员,负责劳动用工实名制信息的汇总上传(报)
9、,由项目法人逐月收集 存档。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纳入其管理范围。施工及施工分包等单位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派驻工程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含临时雇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注明工种或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将有关材料留存备查。工程有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劳动用工条款,分包单位应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分包合同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备案。实名制管理信息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和工作信息。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有条件的,可采集脸部、虹膜、指纹等生物学信息和实名注册号、电子照片
10、等。管理人员工作信息包括从业资格、执业岗位、出入场考勤等。作业人员工作信息包括从业资格、工种或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工资支付、培训教育、职业技能、用工评价等。施工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制度及工资发放台账,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根据出 勤及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出每名务工人员当月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劳动用工工资表,经施工单位、施工 分包单位、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依据,将工资足额发放到务工人员个人手中。施 工单位应对施工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施工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务工人员工 资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施工分包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维权公示牌,将每月
11、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 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单位务工人员退场(含中途退场及分包工程结束后退场)管理,施工分包 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已退场务工人员的工资,做到人走账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水利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施工现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 不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上报省水利厅,记入不良行为记录。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7.1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
12、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 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更换到 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 扣除10万元,并赔偿发包人损失。4.7.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扣除 10 万元,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同时赔
13、偿发包人损失。4.7.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 10 万元;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 5 万元。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
14、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共同认可,未经认可不得使用。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施工道路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同通用合同条款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达到文明工地。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
15、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日降雨量大于150_ 的雨日超过_3 天;()十 级以上台风灾害超过2天;()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10 天;()日气温低于-20 的严寒大于 10 天;()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11.6 工期提前 无提前工期奖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_/。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16、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7 工程合格及标准为: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其中建 筑工程(绿化部分)、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成活率不低于95%,验收后养护期1年,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_执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钢材、钢筋、柴油)价格上下浮动超过5%时进行调整,上下浮动5%及以内不予调整。材料调差每6个月调整一次,以投标截止日期当期基价与施工期项
17、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半年内每月材料数量、造价信息价加权平均值)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取材料差价及税金。)本工程临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环境保护工程为总价承包。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合同执行期间,仅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表中形成永久工程的子目,临时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及新增的子 目不调整。(1)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水利部调整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则仅对调整文件时间之后的人工费进行调整(只计取人工费差价及税金)。调差人
18、工数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中单价分析表中的 人工含量计算,最终补差人工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 人工用量,且不超过按2002年版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的总用量。(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钢材、钢筋、柴油)价格上下浮动超过5%时进行调整,上下浮动5%及以内不予调整。材料调差每6个月调整一次,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半年内每月材料数量、造价信息价加权平均值)对照计算,对其价 格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取材料差价及税金。)(3)投标期基价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8天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
19、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的信息价作为基价,项目所在地没有发布造价信息的,采用距离项目最近的附近区县价格,按先河北再北京再天 津的优先顺序。材料数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中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 料用量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材料用量,且不超过按 2002年版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的总用量。(4)如第一个半年无需材料调差,第二个半年需调整,则按两期累计进行材料调差。依此类推,其他 材料的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5)因发包人原因或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由承包人收益。(6)
2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由 发包人收益。(7)发包人有权对设计方提出的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和修改。发包人对设计方案审定所提出的修改要求,如果是在原初步设计和招标技术要求、标准、规模范围内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发生的费用应含在 合同价中;若超出原初步设计或招标要求的,方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预付款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17.3 工程进度付款 按上级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工程实际进度进行拨付工程款。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工程决算额的3%。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
21、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 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在缺陷责任期满时,工程无责任缺陷或承包人已完成缺陷责任的,经发包人复验合格,退还全部质 量保证金。17.4 竣工(完工)结算 17.4.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17.5 最终结清 17.5.1 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
22、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17.5 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自验合格后,承包人提出支付履约保证金申请,经发包人和临漳县水利局 同意,凭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或区级自验报告退付履约保证金。17.6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决算之前发包人提出具体要求。18 竣工验收(验收)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验收条件为:符合现行 规程要求。验收程序为:按规程要求。本工程政府验收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 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2
23、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档案。18.7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8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发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24个月。19.7
24、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安装工程,土建工程。(2)保修责任: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 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任何问题最短在 24 小时内修复、解决。保修期内非因发包人原因而出现的设备、材料损坏或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包修、包换、调试、安装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 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该货物保修期也相应顺延。由于中标人货物质量问题,而给予招标人造成重大损 失,中标人应作相应的赔偿。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建安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 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 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
25、知后,应当立即 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 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发包人不负责投保,各项保险应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 20.5 其它保险 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接开工通知后15天内。保险条件:符合本合同规定;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10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 致付款延误的(因财政集中支付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在此范围);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 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