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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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XM00351-02-05-2017-003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 生成日期:2017-05-19 备注/文号:厦人防办201735 号 各有关单位:2016 年 9 月 30 日,省人大第 25 次会议修改了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省人防办随之下发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 号)。为此,市人防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审批改革要求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 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厦门市结合民
2、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结建审批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防办负责全市结建审批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区人防办开展结建审批工作。第四条 结建审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确定防空地下室
3、建设形式:就地建设、易地建设、免建;(二)确定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防护类别、抗力等级、战时功能、防空地下室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三)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四)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结建审批中,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一)审核防空地下室总体布局,防护单元面积、数量,掩蔽人员数量,出入口数量,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采光)井数量等;(二)防空地下室区域确认;(三)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部位、时限及工程量;(四)确定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金额;(五)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设计文
4、件加盖图章和签名情况;(七)审查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范围,审查人员在审查文件上签名情况;(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2/5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城市绿地、公园、运动场等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项目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六条 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主要依据 (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三)人民防空医疗救
5、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四)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五)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六)2007 版防空地下室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质200750 号);(七)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 号);(八)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 号);(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 RF01-2014);(十)厦门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内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按甲类标
6、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 5 级或 6 级,不执行 6B 级抗力等级标准。第八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 0.8 系数计算。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第十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 800 平方米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
7、0 平方米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区级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结合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二)区级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 1 个防空专业队工程,多出部分结合修建二等人员掩蔽部。当应建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 1000 平方米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厦门市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医疗
8、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 2)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第十一条 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或同一建设单位相邻地块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设计单位应在人防专篇中作出情况说明,并预留地下连通口。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第十二条 同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防护功能以报批项目总体指标进行核算
9、,并在最后一期审批时进行指标核销。同一建设单位相邻地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防护功能应统筹考虑。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 100 米。第十四条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 米。人员掩蔽面积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 2.1.46 条计算或按照建筑面积的 75%估算。第十五条 为方便战时物资运输,战时物资库不宜设置于地下一层以下。3/5 第十六条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应建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
10、00平方米,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第十七条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第十八条 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当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应按防倒塌设计。人防防护门与消防防火门不得共用门框。第十九条 为确保在时限内完成临战转换,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临战时采取的封堵措施应选用临空墙防护密闭封堵板;对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临战时采取的封堵措施应选用连通口双向受力防护密闭封堵板。参见人民
11、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2007 版防空地下室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质200750 号)中关于上述部位临战封堵的内容暂不选用。为保证平时通行需要设置的通行口宽度小于 2 米时,应采取临战关闭措施,不得预留临战封堵。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封堵后应尽量不影响普通地下室的使用要求。第二十一条 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含分期建设),需预留安装防空警报器位置,面积约 2 平方米。安装高度在 20 米30 米为宜,警报器重量约 150 公斤,预留 220V 电源。防空警报器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购买、安装。第二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根据资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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