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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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 1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如,中央安徽省合肥市长
2、丰县水湖镇5级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单位预算(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它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2)地方预算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绝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筹集,国家预算支出中有相当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支付。2.国家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_ 2 (1)总
3、预算(财政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2)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
4、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二)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等。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公安安全支出等。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6.其他支出,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除预算支出外,还有一部分预算外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 _ 3
5、 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二)预算的审批 1.初审 2.审查批准 (三)预算的执行 1.预算收入的征缴必须依法、及时、足额。2.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并加强管理和监督。3.财政部国库司是负责预算的执行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1)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2)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在预算执行中,通
6、过改变预算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以及收支规模,组织新的平衡的重要方法。1.预算调整的范围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3.预算调整的方法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六、决 算 按照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七、预决算的监督 1.
7、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 _ 4 督。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3.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4.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于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并于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政
8、府采购部门规章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如:安徽省省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注意:“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一)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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