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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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 版)1 总 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202 医疗工艺 Medi
2、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203 医疗流程 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204 急救通过量 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205 医院卫生学 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206 卫生通过 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207 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 AL 设置的
3、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 ICU 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3 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314 医疗功能单元
4、的划分宜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分类 门诊、急诊 预防保健管理 临床科室 医技科室 医疗管理 各功能单元 分诊、挂号、收费、各诊室、急诊、急救、输液、留院观察等 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 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儿科、妇产科、手术部、麻醉科、重症监护科(ICU、CCU 等)、介入治疗、放射治疗、理疗科等 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科、核医学、超声科)、病理科、中心供应、输血科等 病 案、统计、住院管理、门诊管理、感染控制等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
5、疗人次(50 人次60 人次)。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3 1 个护理单元宜设 40 张-,50 张病床。4 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 50 床或外科病床数每 25 床30 床设置 1 间。5 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 23设置。6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5 例年工作日数)测算。7 日拍片人次达到 40 人次50 人次时,可设 X 线拍片机 1 台。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 1 O 例,-,1 5 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 1 台。9 日胸透视人数达到 50 人次80 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 1 台。10 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 60 人次-80
6、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 1 间。11 日腹部 B 超人数达到 40 人次60 人次时,可设腹部 B 超机 1 台。12 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 15 人次-20 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 1 台。13 日检诊人数达到 1 O 例,-,1 5 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 1 台。322 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 2 确定。表 2 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 科别 占门诊总量比率().内科 28 外科 25 妇科 15 产科 3 儿科 8 耳鼻喉科、眼科 10 中医 5 其他 6 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 3 确定。表 3 各科
7、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 科别 占医院总床位比率 内科 30 外科 25 妇科 8 产科 6 儿科 6 耳鼻喉科 6 眼科 6 中医 6 其他 7 4 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4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2 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4 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5 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6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7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42 总平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8、1 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2 建筑布局应紧凑,交通应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安静。4 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5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用地。6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7 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4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的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9、。425 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作综合性设计。3 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426 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 12m。427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5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门诊、急诊、急救和
10、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 El;2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设雨蓬。513 医院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2 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 4 设置。表 4 医院标识导向分级.一级导向 二级导向 三级导向 四级导向 户外楼宇标牌 楼层,通道标牌 各功能单元标牌 门牌、窗口牌 建筑单体标识 建筑出入口标识 道路指引标识 服务设施标识 总体平面图 户外形象标识 楼层索引 楼层索引及平面图 大厅、通道标识 公共服务设施标识 出入口索引 各功能单元标识 各行政、会议单元标识 各后勤保障单位标识 各房间门牌 各窗口牌
11、 公共服务设施门牌 514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515 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2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 6m。516 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12、设计通则)GB50352 的有关规定。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诊查室不宜低于 260m。2 病房不宜低于 280m。3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 230m。4 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5110 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 1 89 要求。5111 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 1 8 的规定。5112 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1 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2 手术室、
13、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3 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 0mx 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
14、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3 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5 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6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有关规定。52 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15、。2 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3 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 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问等。523 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300m。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524 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0m2。2 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8.00m2。525 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
16、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二诊室合用一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4 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526 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4 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 150m2。527 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
17、道镜等)、治疗的用房。2 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528 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3 宜设置专用手术室。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增设 X 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 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 120m。3 镶复室宜有良好的通风。4 可设资料室。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诊手术用房宜与手术部合并设置。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
18、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 360mx480m。5211 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 1:1。2 男厕每 1 00 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 1 个、小便器不应少于 1 个。3 女厕每 100 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 3 个。4 应按本规范第 511 3 条的要求设置。5212 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2 宜增设心理咨询用房。53 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应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2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3
19、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5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2 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3 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 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5 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 2400m2。534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 30.00m2,门的
20、净宽不应小于 1.40m。2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535 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 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 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1OOm。536 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 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 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1OOm。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542 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21、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55 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应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552 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2 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 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554 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病房、
22、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555 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 3 床,双排不宜超过 6 床。2 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 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0m。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5 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6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 11 Om,门扇宜设观察窗。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556
23、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 30m。557 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558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 1:1,男卫生间每 l 6 床应设 1 个 大便器和 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 1 6 床应设 3 个大便器。3 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4 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 12 床1 5 床应各设 1 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不
24、少于各 2 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6 无障碍病房、厕位应按本规范第 511 3 条的要求设置。559 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5510 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5511 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3 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4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5 监护病床的
25、床间净距不应小于 120m。6 单床间不应小于 1 200 m2。5512 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设配奶、奶具消毒、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2 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3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 2 床。4 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513 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2 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3 妇、产二科合为 1 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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