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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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LGA16H-LGYY-LGUA8Q8-LGA162】第十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提要 本章对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的概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进行了阐述。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属于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财产保全之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先予执行之目的在于在紧急情况下使权利人的权利提前实现或部分提前实现。这两项制度,对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树立司法救济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重点问题:财产保全的目的、条件和程序;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
2、全的区别;先予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述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二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2、提起的主体不同。3、受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同。4、是否提供担保不同。5、作出裁定和执行裁定的时间不同。(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
3、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就地封存,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或处分。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开始的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只有在讼争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在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时,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财产保全的裁定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也会因情况的变化使之成为不再需要,这时人民法院就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四)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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