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再保险知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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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务再保险知识 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也称分保。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为保险人.作为再保险的需求者即买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被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人、分出公司。作为再保险的供给方即卖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也可以称为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或接受公司。在再保险交易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分出的保险金额为再保险金额,这部分责任金额对分出公司来说称为分出额,对分入公司来说称为分入额。除了再保险的部分外,保险人留给自己承担的保险金额为自留额。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自身负担的风险责任,当发生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损失时
2、,可以从再保险接受人那里摊回赔款。但是,通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就是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公司对于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再保险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的,称为国内再保险。一此大的再保险项目,当其风险责任超过国内保险市场的承受能力时,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再保险保障,这种再保险称为国际再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关系.其联系表现在:(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2)再保险人的责
3、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都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
4、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比例分保 比例分保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承保额的分保方式。比例分保有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及预约分保等方式。(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即使是一笔保额很小的业务,也必须按比率分给再保险人。接受人则必须按比率接受,自动生效。发生赔款,亦按同样比率摊
5、算赔款。这种分保方式的自留额将随每一笔保险金额不同而各有不同。再保险人承受的是超过分出人自留额的保险金额,但也有最高限额。例如,某成数分保合同,每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约定为元,自留比率为,分出比率为。保险责任分配如下:单位:元 保险金额 自留部分 分出部分 其他 保单 保单 保单 保单 在上述合同中,超过限额的元,如无其他合同再保险人接受,则由分出公司自负。成数分保的最大优点是容易计算,手续简便。但分出公司受到比例限制,对约定业务不分良莠大小均按比率分出,若业务品质好也只能按比率分出,并无选择的机会。也正因为如此,成数分保方式的分保手续费较高,而且可以交换分保业务。这种分保方式一般限于中小公司采
6、用,目的在于改善公司承保能力。因为在分散危险方面,成数分保的效果明显,而在稳定赔付率和对搞巨灾方面,成数分保作用一般。(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分出公司先确定每一危险单位自己承担的自留额,当每笔业务保险金额超过分出人的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按约定,接受公司的承保限额应为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倍数),保费和赔款分摊亦按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分配。这种分保方式称溢额分保。限额、自留、线数为溢额分保三大关键事项。限额是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额。自留是分出公司自承担的责任额。线数是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金额及接受公司接受金额的计算单位。如果某合同最高限额为条线,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一条线,金额
7、为万美,则合同限额为万美元。溢额分保合同可由分出公司根据需要分层设计,即先放满自留部分,再纳入第一溢额合同。第一溢额合同放满之后,再纳入第二个合同,以此类推。(三)预约分保 预约分保又称临时固定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预约分保规定对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分出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再保险,而理保险接受人有义务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再保险业务。也就是说,原保险人对预约分保规定的业务是否办理再保险,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再保险人却是被动的,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无权拒绝,有义务接受。与合同再保险相比,预约分保的业务量一般较少,因此业务稳定性较差,而且对分保
8、接受人来说又具有强制性,所以,这种分保方式通常不太受再保险人欢迎。预约分保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预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分保,这样有利于分出公司对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安排分保。但对分保接受公司来说没有挑选的余地,犹如接受合同分保合同一样。、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单,节省时间。、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由于分出公司可以任意选择将其预约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而接受公司无法有选择地接受,所以对分出业务的质量很难掌握,特别是那些由经纪人中介订立的预约合同业务,更难了解。、预约分保业务的稳定性较差。由于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业务,所以往往是将稳定性好的业务
9、自留,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以稳定自已的经营,获得较大收益。预约分保主要适用于火险业务水险业务。非比例分保 非比例分保是以损失金额为计算基础,当分出公司赔款超过约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的一定额度或标准由接受公司承担的一种再保险。非比例分保有险位超额赔款分保、事故超额赔款分保和赔付率超赔分保三种方式。(一)险位超额赔款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的自留额是以赔款金额设定的。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单在一次事故中发生一次或一连串损失时,接受公司对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的损失负约定的限额或百分比之责任。例如,有一超过无以后的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损失分摊如下:单位:万元 赔款总金额 分出公司自留额 接受公
10、司分摊额 保单 保单 保单 由于此种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为基础,因此,每一危险的赔款自留额也是独立的,互不相关。自留责任额和赔款限额均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它比较适合保障出险频率高而损失幅度比较平均的业务,如汽车保险或汽车乘客责任险等。险位超赔分保的主要优点是分出公司分出保费较少,并且不必像溢额再保险那样追踪每一笔分出业务,管理费用较低。由于再保险费低,再保险人通常也就不支付分保手续费。它在承担大型危险可能导致的巨额赔款方面较比例分保更具优势。(二)事故超额赔款分保 事故超额赔款分保是以每一次事故所选成的累积损失作为划分自留额和分保限额的基础,用来保障分出人的累积责任的一种分
11、保方式。由于主要是以保障展品常的大灾害为对象,故又称“巨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分保的自留额与险位超额赔款分保的自留额有相同之处,均可以用一固定金额或百分比表示,但不同的是事故超额赔款分保的自留额是以一次事故造成的累积损失为计算基础,而不以每一危险单位的单独损失为计算基础。这样,对一次事故的界定就很必要。在合同中,通常以时间条款对一次事故作窨和时间的限制例如:、对于旋风、飓风、台风、地震和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规定为小时。、对于暴动、罢工、内乱和恶意破坏也规定为连续小时,并限于同一城、镇或乡的范围之内。、其他巨灾事故规定为连续小时。事故开始时间可由分出公司选择,但最早不能超过分出人所登记的第一次损
12、失的时间。异常灾害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最高责任额过低难以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过高则接受公司赔款责任过于沉重。为了便于接受公司承担额外负担度,通常采用分层的办法。分“层”是指将整个所要求的超赔保险数额分割为几层。各接受公司可以选择参与某一层或若干层的超赔分保,确认自己的接受成分。这样,也便于按层次分别制订费率。如某公司拟安排一个超过万元以后由接受公司负责万元的巨灾分保合同,可分四层安排超额赔款:第一层 万元以后的万元 第二层 万元以后的万元 第三层 万元以后的万元 第四层 万元以后的万元 设计巨灾分保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巨灾,平稀奇巨灾损失累积所造成的赔付率过度波动。(三)赔付率超赔分保 赔付率超赔
13、分保方式是按年度以分出公司某特定部分业务所发生的赔款与入帐保费的比例为自留额与分保责任额的计算基础,约定比例以内的部分由分出公司自负,超过约定比例的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至一定额度或一定金额。赔付率超赔分保是一种对保险人财务损失的保障,而不是对个别危险负责,它可以将分出公司某项业务的年度赔付率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故又称损失中止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规定两个限额:一是自负损失赔付率限额,当损失达到此限额时,分出公司必然已蒙受若干亏损;二是接受公司给予裣的最高赔付率限额,这种补偿是在其他再保险已完成赔偿之后才负责的最后的保障,基功能在于稳定分出公司核保绩效,将遭受突然打击形式的亏损控制在分出公司
14、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对接受公司的责任同时可用一定金额限制,例如合同约定,接受公司的责任在赔付率至之晨,但最高责任额不得超过万美元,以先达到者为限。赔付率超赔分保主要适用于农作物雹灾险和年度变化较大难以稳定的业务。对于小额损失集中而累积每重的情况已有数年,且不能在短期内缓和解决时,往往要用这种再保险形式。临时分保 临时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是,临时同分保接受人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故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或自原再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对某一风险,是否安排分保,自留额多大,分出额多大,分保条件等具体要求,完全由保险人视风险特点和自身的财务能力,以及接受公司的有关情况等而定。保险人以一张保险单或
15、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承保情况,如风险的性质、责任大小、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婉言拒绝。由此可风临时再保险可以自由安排和选择,在业务成交前无约束力。再保险的各种安排方式中,临时再保险的历史最长,至今还在沿用。其特点,可归纳如下:、以一张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原保单一般分为四种,即特定保单、流动保单、总括保单和预约保单。不论哪种保单办理临时再保险,都要以一张保单为基础,或者以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比如以一个工厂为危险单位安排火险临时分保。、保险人随意安排,再保险人自由接受,在临时再保险业务成交前,双方均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分保条件清楚,便于
16、再保险接受人了解、掌握业务的具体情况,因此,责任不易累积。、与合同再保险相比,临时分保手续费一般较低,通常不扣保费准备金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分出公司需逐笔业务与分保接受人联系洽分或续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时间性较强,若因工作疏忽或分保条件的吸引力较差而未及时洽分完毕,一旦发生巨灾,保险人就要自食苦果。临时再保险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 保险公司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往往由于业务量不多,保险费较少,尚不具备较稳定的合同再保险的条件,所以,再要用临时再保险方式安排分保。(二)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的业务 经营分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要组织安排不同种类的分
17、保合同,而各分保合同都会规定严格的承保范围,因此,凡不属于承保范围的业务均不能放入分保合同。有此业务不得不另行安排,采用临时分保方式。(三)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 不少分保合同,往往规定除外业务,比如货物运输合同,有的列明现钞险除外,保险公司若有此类业务,就须别行安排临时再保险。(四)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 竞争、效益逼迫保险人将一些成绩不稳或质量较差的业务,本可放入合同的业务另行安排临时分保,将所承担的责任转让出去。(五)合同余额业务 分保合同承保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规定一个限额。当有较大保额业务,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时可运用临时再保险,以啬其承保能力。(六)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对于个别应放入分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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