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保基数调整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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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扬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扬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记者昨获悉,从今年 3 月 1 日起,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 2013 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_元),下限按 2299 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 2564 元执行。新基数将会给参保企业和人员带来什么影响?扬州市区又将如何调整?记者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 2299 元执行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
2、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 300%和低于基准数 60%的,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目前,社保缴费基数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 2025 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 2299 元执行。从今年 3 月 1 日起,扬州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 2299 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下限按 2564元执行。调整后,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 2299 元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8%,其中企业承担 20%、个人承担 8%。调整前,企业承担:2025 元20%=405 元,个人承担 2025 元8%=162 元;调整后,企业 承担:2299 元20%=459.
3、8 元,个人承担:2299 元8%=183.92 元。这样,调整后合计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 76.72 元/月,其中个人至少多承担21.92 元。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 2564 元执行,20%需由个人承担,即 512.8 元(256420%=512.8)。调整后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53 元/月。部分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 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基数 4832 元 2014 年 7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时,我市已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832 元。养老金计发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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