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规定要求(通用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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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规定要求(通用版)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规定要求: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3、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 500mm 且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储烟仓厚度。4、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5、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6、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 倍。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 2.5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2、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的规定。空间净高 H(m)最大允许面积(rn)长边最大允许长度(ni)H3.0 500 24 3.0 H 6.0 1000 36 6.0 H9.0 防火分区允许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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