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住院部通风系统的规定(通用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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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医院住院部通风系统的规定(通用版)住院部包括普通病区、产科、监护病房、血液病房、烧伤病房、过敏性哮喘病室、解剖室、标本制作室、太平间、负压隔离病房等,各科室通风系统要求如下:1、普通病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病区的病房应能开窗(有纱窗)通风;2)设置普通空调时,冬季温度宜在 20以上,夏季温度不宜高于 27;3)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系统规模不宜过大;4)病区的换药室、处置室、配餐室、污物室、污洗室、公用卫生间等,应设排风,排风口的布置不应使局部空气滞留;5)排风换气次数宜为 10 次/h15 次/h。2、产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娩室及准备室、淋浴室、恢复室等相关房间设空调系统时,应能
2、 24h 连续运行;2)分娩室宜采用新风空调系统;3)新生儿室室内温度全年宜保持 2226,早产儿室、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和免疫缺陷新生儿室,室内温度全年宜保持 2426,噪声不宜大于 45dB(A);4)早产儿室和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免疫缺陷新生儿室宜为级洁净用房。3、监护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温度在冬季不宜低于 24,夏季不宜高于 27;2)采用普通空调系统时,宜采用连续运行,并应符合规范的规定,相对湿度宜为 40%65%。噪声不应大于 45dB(A),宜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送风气流不宜直接吹向头部;3)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排风(或回风)口应设在床头附近
3、;4)采用洁净用房的宜用级标准设计,宜设置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病房对走廊或走廊对外界宜维持不小于 5Pa 的正压。4、血液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治疗期血液病房应选用工级洁净用房,恢复期血液病房宜选用不低于级洁净用房,应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方式;2)级病房应在包括病床在内的患者活动区域上方设置垂直单向流,其送风口面积不应小于 6m,并应采用两侧下回风的气流组织;3)如采用水平单向流,患者活动区应布置在气流上游,床头应在送风侧;4)各病房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用独立的双风机并联,互为备用,24h 运行;5)送风应采用调速装置,应至少设两档风速;6)患者活动或进行治疗时,工作区截面风速不应低于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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