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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法规分类号】2 【标题】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轻工业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消防管理 【文号】(90)轻生字 65 号 【题注】2/17【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造纸行业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理规 X 化,标准化,科学化。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造纸行业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麦秸
2、、芦苇、竹子、红麻、黄麻、亚麻、秫秸、甘蔗渣和龙须草等原料场。第四条原料场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消防法规、规章。第五条轻工业其他行业同类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原料场选址与布局 第六条原料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并设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道。第七条原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一般要求: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一百米以上;两万吨以下的中小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3/17 区的距离应在五十米以上。第八条原料场与场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三十米,与场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距场外道路边不应
3、小于十五米,距场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十米。第九条原料场地应当平坦、不积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三十厘米(水中储料场除外)。第十条原料场应当设置警卫岗楼,其位置要便于观察警卫区域。岗楼内要安装消防专用或报警设备。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原料场四周应当设置围墙或铁刺网。墙(网)高度不低于两米,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五米。第十二条严格把好进场原料的安全关。在原料入场前,应当设专人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原料区。第十三条对易自燃的原料要严格控制水份。码垛时,稻草、麦秸、芦苇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二十,甘蔗渣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五十,并作好记录。第十四条原料堆垛的长边应当与当地常年
4、主导风向平行。4/17 第十五条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吨,堆场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四十米。垛顶披檐到结顶应当有滚水坡度。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应当符合表一规定。表一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 垛垛垛组区 储头每每堆垛 品种量距距组距区别长宽高 垛组 吨米米数米数米(米)稻草麦秸 5/17 芦苇芒杆竹子 甘 蔗 渣 第十六条旧棉花、碎布、废纸、麻等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五千吨,其垛距、垛头距、组距和区距可参照表一稻草、麦秸类执行,但垛高不得超过六米,垛顶要覆盖严实。第十七条稻草、麦秸、甘蔗渣等易发生自燃的原料,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
5、、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有异味时,应当立即拆垛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原料。第十八条原料码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四十至五十度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测温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六十至七十度时,必须拆垛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第十九条原木原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五千立方米,堆场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三十米。堆垛应当按储运流水线进行布置,按树种分垛储存,堆垛高度不超过十米,垛长不超过五十米,垛间留有一点五至二米宽的人行检查通道;每二至四垛6/17 为一组,组间留有十米宽的防火间距。第二十条对原料场地的杂草、木屑、树皮、锯末、枝桠等要及时清理,保持地面清洁。第二
6、十一条每个堆垛要建立档案,写明堆垛日期、数量、垛号、水份、品种和经办人,并在垛头挂牌明示。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原料场出入口和适当地点必须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门卫对入场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并收缴火种。第二十三条警卫岗楼内应当采用无明火方式取暖,若必须采用明火方式取暖的,一定要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一)用火点距原料堆垛最近处应当不小于五十米;(二)专人管理火源,炉灰用水浸灭后放到指定地点;(三)烟囱要安装防飞火装置;(四)用火点要配备灭火器材。第二十四条原料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火炉,严禁焚烧物品。7/17 第二十五条原料场内禁止明火作业。因生产必须使用明火
7、,应当经单位安全技术、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一)清除作业点周围的可燃物,备好灭火器材,现场设专人监护;(二)作业结束时,由专人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第二十六条风力达四级(含四级)以上时,原料场内严禁明火作业。第二十七条在原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机器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第二十八条凡使用电锯、上垛机、运输机、吊装机等机械设备时,必须将其转动部位上的可燃杂物消除干净。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进入原料场时,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严禁机动车在原料场内加油。第三十条蒸汽机车驶入原料场时,应当关闭灰箱
8、和送风器,不准清炉出灰。道轨及其两侧一米内的可燃杂物应当清除干净。8/17 第三十一条原料运输船上所设生活用火炉必须安装防飞火装置。当船只停靠原料场码头时,不得生火。第三十二条常年在原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第三十三条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原料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拖出场外修理。第三十四条原料场周围一百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五章电气管理 第三十五条原料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当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应当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在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第三十六条原料场内应当采用直埋式电缆配电。埋设深度应
9、当不小于零点七米,其周围架空线路与堆垛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杆高的一点五倍,堆垛上空严禁拉设临时线路。第三十七条原料场内机电设备的配电导线,应当采用绝缘性能良好、坚韧的电缆线。原料场内严禁拉设临时线路。因生产必须使用时,应当经安全技术、消防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用后立即拆除。第三十八条原料场内宜选用防尘灯、探照灯等带有护罩的安全灯具,并对镇流器采取隔9/17 热、散热防火措施。严禁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第三十九条照明灯杆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灯杆高的一点五倍。灯杆宜采用水泥杆,其埋设深度参照表二。第四十条原料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制
10、做。使用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其电源应当从固定分路配电箱内引出。表二电杆埋设深度参考值 水泥杆杆长 (米)埋设深度 10/17 (米)第四十一条电动机应当设置短路、过载、失压保护装置。各种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金属隔离装置,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的轨道至少应当有两处接地。第四十二条在原料场内作业结束后,应当拉闸断电(不含消防供电)。原料场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第六章避雷设施 第四十三条原料场应当设置避雷装置,使整个堆垛全部置于保护 X 围内。第四十四条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十欧姆。避雷装置与堆垛、电器设备、地下电缆等要保持三米以上距
11、离。第四十五条避雷装置的支架上不准架设电线。第四十六条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测试并做出记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11/17 须检测完毕。第七章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原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由专人保管和维修。寒区原料场的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在寒冷季节应当采取防冻措施。第四十八条原料场消防用水可以由消防管网、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水塔等供给。有条件的,宜设置高压式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第四十九条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X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利用天然水源供给消防用水时,应当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消
12、防用水的可靠性。一般吸水点不少于两处,储量大的原料场,吸水点不少于四处,并至少能同时停靠两辆消防车。第五十一条原料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三规定。第五十二条原料场区消防车通道的宽度应当不小于六米。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当不小于四米。表三 消火栓用水量 12/17 消防用水量 名称总储量 (升秒)棉、麻、毛、化纤(吨)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 (吨)13/17 木材等可燃材料(立方米)第五十三条每个稻草、麦秸、芦苇、芒杆、竹子堆场的总储量超过五千吨,旧棉花、碎布、废纸、麻堆场的总储量超过一千吨,木材堆场超过五千立方米时,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六米且能供消防车
13、通行的平坦空地。第五十四条易燃材料堆场每个占地面积超过二万五千平方米或者可燃材料堆场每个占地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时,需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超过一百五十米。第五十五条环形消防车道应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当设回车14/17 道或面积不小于十五米乘十五米的回车场。第五十六条消防车道应当避免与铁路平面交叉,如必须平交时,要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第五十七条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必须能承受通行消防车的压力。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代表是原料场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原料场要配
14、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和巡逻制度。配备专职防火员,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第六十条原料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大型原料场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经常开展消防业务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第六十一条原料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制定防火安全检查表。一、防火安全制度: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15/17 值班、巡逻、查岗制度;动火、临时用电审批制度;草类原料堆垛测温、记录及监测制度;防火安全教育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制度;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火险隐患整改制度;防火安全奖惩制度。二、防火安全检查表:防自燃安全检查表;电气防火安全检查表;设备安全检查表;16/
15、17 车辆安全检查表;避雷装置安全检查表;消防设施检查表;环境防火安全检查表。第六十二条原料场应当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对存在的各种火灾危险性要制定预防措施。第六十三条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可以采用火灾指数评价法或者仪器监测。第六十四条对新上岗的工人(包括固定、临时、季节性工人以及其他人员)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六十五条对在原料场工作的电工、焊工和机动车驾驶员等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第六十六条各级防火负责人应当经常对原料场进行检查,消除火险隐患,逐级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日常检查由场防火人员和原料场的防火检查员负责。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17/17 第六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原料场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六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