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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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
2、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mm(注 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1-4)。注 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注 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注 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
3、或者等于 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 7 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 章至第 4 章的规定:(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 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注 1-5:压力容器介质分组见本规程附件 A。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
4、、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3、4 章的规定:(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3)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4)蓄能器承压壳体。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
5、于 0.1MPa 的容器);(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辊等);(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9)无增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以下范围内:(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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