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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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
2、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六)无障碍厕所、厕位;(七)无障碍标志;(八)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城市管理、房产住宅、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
3、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三)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四)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六)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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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 城市 障碍 设施 建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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