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尽职调查报告(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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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尽职调查报告(15篇)尽职调查报告11、主体资格方面:上市首发管理方法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业绩可连续计算),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年内(报告期内)主营业务、董监高未发生重大改变等。比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从公司成立及变更文件(包括不限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国家产业政策、历年财务报告等入手对业务分布的主体进行挨个摸底和排查,检查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并对资产重组方向和上市主体进行初步
2、选择和论证。2、独立性方面:即俗称的五独立,包括财务独立、业务独立、资产独立、人员独立及机构独立等五方面,企业须要从管理限制线、业务运作线、资产运用线、产权线动身对拟上市分布业务进行检查,检查可能存在的独立性缺陷,独立性缺陷主要存在于共享业务或资源领域,内部独立性问题可以通过内部重新安排和调整支配,而业务外部独立性问题须要企业在外部关系方面进行改进。3、规范运行方面: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内部限制和违法违规等方面,规范运营考核的软因素许多,通常都可以突击弥补,因此,在调查中主要对一些硬伤,如:董监高任职资格、担保、重大资金占用、现金收支、违法违规等事项进行重点检查。4、财务会计方面:上市标准中最明
3、确也是最硬的指标就是财务指标,对于运作规范、核算规范、业务简洁的企业来说,这方面的调查是很好做的,只要把合并报表与同行、与上市标准比较,基本上可以得出结论。但对业务困难、核算基础差、运作不规范的企业来讲,这是一个特别繁杂的工具,有时候须要借助外力完成,这是因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性太强,对于核算基础差、运作不规范的企业来说,自身报表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水分(如税的问题,资产合法有效的问题,表外资产负债的问题,对会计政策的理解和运用问题等),许多公司甚至不能供应合并报表。即便是核算水平高、运作规范的企业,假如业务困难的话,想要供应完整精确的报表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特殊是拟上市企业须要进行业务剥离重组的时候
4、。5、持续盈利实力方面:在实务中最难把握的问题之一就是持续盈利实力问题了,包括发审委都很难告知你一个准确的标准,缘由在于标准本身,其中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是否发生重大改变、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改变、存在客户重大依靠、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运用存在重大不利改变还算可理解,但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实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就太不好说了。这方面存在太多主观性,但企业可以选取一些行业标杆企业进行比照和把握。据说郭主席上台后有意淡化了对持续盈利实力的审核力度,但不管怎样,在IPO制度非市场化之前这个标准还是必需的,因为,审核制本身就有发审委背书
5、的义务。6、募投项目方面:随着对新股“三高”(“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超高的募集资金”)限制力度加大,对募投项目的审核会趋严,须要企业仔细对待此方面的检查。这方面主要涉及到公司将来规划,须要在资金需求时点、量、投向等方面,在项目可行性、合法合规性、政策导向性、业务独立性方面进行细致的谛视。当然企业所做的只能是初步尽职调查,目的是对企业上市的可能性和重大方面进行大致推断,遇到专业问题还是得交给专业人士去办,但企业自行先做的好处是可以胸中有数,不至于在重大问题上被专业人士忽悠。尽职调查报告2一、公司并购业务中律师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公司收购是一个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是一种市场法律行为,在设计
6、与实施并购时,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削减创业风险、快速扩展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行业限制等优势,同时也要留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并购能否一举胜利,会干脆影响公司今后的发展。因此,为了增加并购的可行性,削减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收购方在决策时肯定要尽可能清楚、具体地了解目标公司状况,包括目标公司的营运状况、法律状况及财务状况。在公司并购的实践中,收购方通常是依靠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尽职调查来驾驭目标公司的有关内部和外部的状况。尽职调查,也叫审慎调查,译自英文“Due Diligence”,其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尽职调查是服务性中介机
7、构的一项特地职责,即参加公司收购兼并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需遵照职业道德规范和专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目标公司所进行的必要调查和核查,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应专业推断。通过尽职调查,可以使收购方在收购过程起先阶段即得到有关目标公司的充分信息。律师的尽职调查是律师在公司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律师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状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担当或可能担当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它是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所组成的,不仅涉及到公司信息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具有的专业学问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律师的尽职调查的意义:首
8、先在于防范风险,而防范风险首先在于发觉风险,推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其次,在于使收购方驾驭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对可能涉及法律上的状况了然于胸;再次,还可以了解哪些状况可能会对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退和解决,从而避开收购方在缺少充分信息的状况下,或在没有理清法律关系的状况下作出不适当的决策。须要特殊指出的是,在并购谈判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尽职调查,因为,风险可能是谈判前就存在的,也可能是谈判过程中,甚至是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可能是明确、确定、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未确定的或将来的。二、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律师是发
9、觉和防范风险的专业人士。特殊是特地从事并购的律师,他们由于特地探讨和经办这方面业务而积累了大量的阅历,不但熟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了解其中的操作技巧,知道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发觉和解决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大量公司并购实践已反复证明,在并购过程中能够得到律师供应专业看法的一方与无律师的专业看法的一方相比,不论在并购中所处的实际地位、主动性及对全局的把握推断、对详细事项的取舍及价格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优势。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职责就是运用其所驾驭的法律学问、专业技能、实际操作阅历来查实、分析和评价目标公司有关涉及法律问题的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常尽职调查包括以下内容:1. 目标公司
10、的主体资格及本次并购批准和授权公司并购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这一产权交易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至关重要的,如交易主体存在资质上的法律缺陷,轻则影响并购的顺当进行,重则造成并购的失败,甚至可能造成并购方的重大损失。目标公司的资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主要是了解目标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等等;其次,若目标公司的经营的业务须要特定的资质证明或认证,如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需具备相应的特别资质,则对上述资质的调查也是尽职调查必需包括的范围。在公司并购实践中,并购方可以实行多种途径获得目标公司的限
11、制权。不同的收购方式和目标公司性质的差异有可能导致须要不同形式的批准。对公司制企业可能是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非公司制企业可能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只有在得到所必需的批准的状况下,并购才能合法有效。这一点可以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或其他内部文件来了解;此外,还要必需明确收购方欲收购的股权或资产是否为国有资产,如为国有资产,整个并购还须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和批准;假如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需经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律师在尽职调查中,不仅要查证是否有批准,还要查实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确定及其内容对此次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2. 目标公司股权
12、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在并购中律师不但要审查目标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合法性,还要审查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的变革过程及其合法性,推断目标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的法律支持及合法、合规性。防止出现应股权结构混乱、冲突、不清楚或其设置、演化、现状不合法而影响或制约并购。在前述基础上要进一步审查目标公司各股东(特殊是控股股东)出资的合法、合规性,重点是审查股东出资方式、数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出资后是否有抽回、各种形式的转让等;采纳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审查的范围包括: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的全部权归属、评估作价、移交过程;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有效期及评估作价、移交过程,除审查相关的文件
13、外,还需留意是否履行了必需法定手续,是否无异议及其它状况。3. 目标公司章程的审查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是体现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近年来随着公司并购活动的发展,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作为一项重要的反收购策略也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纳,曾在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大港油田收购具有“三无概念”股-爱使股份即是较为典型的案例之一。针对此种状况,律师必需审慎检查目标公司章程的各项条款;尤其要留意目标公司章程中是否含有“反收购条款”。这些反收购条款通常包括有关章程修改,辞退董事,公司合并、分立,出售资产时“超级多数条款”;“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以及是否有存在特殊的投票权的规定;反收
14、购的确定权属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等。上述条款的存在有可能对收购本身及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整合造成障碍,对此肯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此外,某些程序性条款中的特殊约定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反收购的作用,例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董事提名程序存在特殊约定等等,在章程审查过程中,对这些特殊约定也应赐予足够的留意和重视。4. 目标公司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公司并购主要目的就是取得目标公司的各种资产的限制权,因此,目标公司的资产特殊是土地运用权、房产权、主要机械设备的全部权、专利权、商标权利等,应当是完整无瑕疵的,为目标公司合法拥有的。 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实现发觉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取保收购方取得
15、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后遗症。律师除审查相关的文件外,还应取得目标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了解其全部权归属、是否抵押或有运用限制,是否属租赁以及重置价格。收购方应从目标公司取得说明其拥有产权的证明。而且目标公司运用的一些资产,若系租赁而来,则应确定租赁合同的条件对收购后营运是否不利。这方面应审查的详细内容包括:(1) 固定资产。应审查目标公司的主要房产的全部权证,主要房产的租赁协议;占用土地的面积、位置,和土地运用权的性质(出让、租赁)以及占用土地的运用权证书或租用土地的协议。主要机器设备的清单,购置设备合同及发票、保险单;车辆的清单及年度办理车管手续的凭证、保险单等等。(2) 无形资
16、产。主要应审查有关的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等。(3) 目标公司拥有的其他财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5. 目标公司合同、债务文件的审查审查目标公司的对外书面合约,更是并购活动中不行或缺的尽职调查内容。重点是对合同的主体、内容进行审查,要了解上述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的条款和其他限制性条款,特殊要留意目标公司限制权变更后合同是否仍旧有效。合同中对解除合同问题的约定及由此而带来的影响也是要予以关注的。在债务方面,应审查目标公司所牵涉的重大债务偿还状况,留意其债务数额、偿还期限、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殊限制等。例如有的公司债务合同中规定维持某种负债比率,不准股权转移半数以上,否则须马上偿还债务。对这
17、些合同关系中在收购后须马上偿债的压力,应及早察觉。在进行债务审查,还要关注或有债务,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尽可能对或有债务是否存在、或有债务转变实际债务的可能性及此或有债务对并购的影响等做出推断。其他合同的审查,如外包加工及与下游代理商、上游供应商的合作合同上权利义务的规定、员工雇佣合同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同等也应留意,看合同是否合理,是否会有其他限制等。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债权、债务的尽职调查中,特殊要留意查实以下几点:(1) 贷款文件:长短期贷款合同和借据(如为外汇贷款,则包括外汇管理机构的批文及登记证明);(2) 担保文件和履行保证书(如为外汇担保,则包括外汇管理局批文及登记证明);(
18、3) 资产抵押清单及文件(包括土地、机器设备和其它资产);(4) 已拖欠、被索偿或要求行使抵押权之债务及有关支配;(5) 有关债权债务争议的有关文件。6. 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及仲裁或行政惩罚除了公司对外有关的合同、全部权的权属凭证、公司组织上的法律文件等均需具体调查外,对公司过去及目前所涉及的诉讼案件更应加以了解,因为这些诉讼案件会干脆影响目标公司的利益。这些可通过以下内容的审查来确定:第一,是与目标公司的业务相关的较大金额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其次,是全部关联合同;第三,与目标公司有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能发生的足以影响其经营、财务状况的诉讼资料,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调解书等;第四,要了
19、解目标公司是否因为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缘由而受到过或正在接受相应行政惩罚。进行上述调查后应分别绘制“三图”,及公司产权关系图、组织结构图、资产关系图。(1)公司产权结构图可以形象的地描绘目标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目标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参股的子公司及其他有产权关系等的结构关系,可以清楚的推断目标公司目前状态下的产权关系。(2)组织结构图可以形象地描绘目标公司内部的管理框架。包括公司分支机构与公司、各分支机构之间及公司与可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状况,以推断目标公司与各分支机构是否统一经营、是否存在某种关联关系。(3)资产关系图可以形象地描绘目标公司当前的资产状况。包括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
20、产、净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全部者权益等。三、 尽职调查的渠道1. 目标公司的协作是律师尽职调查是否快速、高效的关键通过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首先就是约见目标公司的代表,当面详谈,争取理解和协作。在此基础上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文件,如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书目、重要合同等,这些文件在目标公司同意并购并主动协作的时候,是比较简单得到的。其次是通过目标公司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一些情报、资料进一步了解目标公司的状况,如目标公司在公开的传媒如报纸、公告、通告、公司自制的宣扬材料、公
21、司的互联网站等进行一些披露和介绍。尤其须要指出的是,假如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则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目标公司必需对重大事务进行刚好、具体的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探讨这些公开的资料,也可以驾驭目标公司相当的状况,特殊是在收购得不到目标公司协作的时候,这些从公开渠道驾驭的信息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珍贵。再次,依据目标公司状况设计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即由律师将须要了解的状况设计成若干问题,由目标公司予以回答。这也是律师在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一种普遍采纳的基本方式,业内通常将其称为“体检表”。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目标公司的状况或发觉线索。此外,还可以依据目标公司供应的线索、信息,通过其他渠道履行
22、尽职调查义务。2. 登记机关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必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如发生变更,也必需在肯定的期限内到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可以到目标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了解目标公司的成立日期、存续时间、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状况,就可以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或抵押也必需进行相应的登记。从土地登记机构处,了解有关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证和法定负担等状况。3. 目标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当地政府(
23、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是极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从当地政府处,可以了解到有无可以影响目标公司资产的诸如征用、搬迁、停建改建的远近期安排;目标公司目前享受的当地政府所给与的各种实惠政策,特殊是税收方面的实惠,在并购实现后是否能接着享受,目标公司所涉及的有关环保问题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解。4. 目标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并购方还可通过与目标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接触,从而能更精确的把握目标公司的整体状况;目前我国现有大多数的公司中,股东和管理者普遍对现代企业制度缺乏了解;同时,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过程存在着大量不规范操作,目标公司的股东及管理者常常对目标公司的一些产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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