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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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2、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五条 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 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验。第六条 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消
3、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抽查。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第七条 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 5 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表 1)。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
4、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二)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四)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
5、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七)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八)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九)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 行:(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
6、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四)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人员签署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详见附表 2)。参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范围规定,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消
7、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 3);(二)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三)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工程竣工电子图纸。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系统中进行项目基本信息登记。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主管部门对按规定应当进行备案抽查的工程项目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项目抽查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抽取结果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建设单位,被抽查到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第十二条 消防验收纳入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平台,主管部门应派出不少于 2
8、名执法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验收,并可根据工程实际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到场配合,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组织消防验收:(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质量条款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对照设计图纸,主管部门验收人员对消防车道的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备进行核查;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其它责任主体验收人员对其它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9、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核实;(三)消防验收后 3 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将验收结论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 位应重新提交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验收监督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4)。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从系统中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工程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检测检查合格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检测检查人员对检测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第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
10、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验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起施行,对 2019年 6 月 20 日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但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尚未验收或备案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专业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 4消防验收监督报告 附表 1 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
11、明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资料核查情况 资料名称 数量 核查结论 检查检测 情况 检测检查 具体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检测检查标准 检测检查结论 检测检查结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公章)检测检查人员:年 月 日 备注:1分部(分项)名称应按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他灭火设施等名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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