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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
2、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第五条 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农委、市文化委、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
3、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第六条 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定引导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三)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工作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第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
4、与重大事项决策等;(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第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
5、式选择基金管理人。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 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 万元,且近2 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四)至少有3 名具备3 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
6、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十五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子基金应在重庆市注册;(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 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三)投资于重庆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80%;(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五)除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 万元
7、;(六)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 年,确需超过5 年的,经引导基金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 年;(八)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公司选择托管银行。第十六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可选择中止合作:(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 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三)子基金设立1 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四章 管理
8、监督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在重庆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四)有完善的托管业
9、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六)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二十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引导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定报批后,对引导基金的分配额度作适当调整。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接受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第二十四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4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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