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实用的劳动合同模板汇编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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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实用的劳动合同模板汇编五篇劳动合同 篇1_ 系我单位员工,性别_ ,身份证号码_,_年_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1、协商一样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2、协商一样解除(由个人提出)3、劳动者单方解除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5、用人单位裁员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峻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缘由,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9、其他:_(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单位确定从_年_月_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
2、合同。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_元,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_元,工资发至_年_月份,特此证明。用人单位(盖章) 员工签名: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劳动合同 篇2用人单位(甲方):地址(居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工姓名(乙方):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根据“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一、合同期限(一)甲、乙双方商定,实行下列第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 年
3、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二)试用期的约定,实行下列第_种形式:1.无试用期。2.试用期为_个月(天),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三)乙方工作地点是: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四)甲方依据生产经营须要和乙方的实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
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须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缘由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须要支配乙方加班的,依法支配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四、劳动酬劳(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乙方试用期工资
5、 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日)。2、其他形式:。(二)工资必需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三)甲方可以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实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状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五)甲方依法支配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酬劳。(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依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七) 非因乙方缘由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根据正常工作时间
6、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依据乙方供应的劳动,根据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支配乙方工作的,应当根据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篇3摘要:劳动合同制从1986年在我国起先推行以来,到目前已成为我国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但有关劳动合同期限本身规定的不合理性,导致了劳动合同的短期效应,既不利于对劳动者的爱护,也不利于我国的产业发展,本文立足于分析现行劳动合同的期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看法,以期今后立法的完善,论劳动合同的期限。关键词: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和用工
7、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契约之上,并由此而绽开。劳动合同制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工业国家建立以来,从最初爱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到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是各国劳资关系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制度充分体现出一个国家的劳动关系状况。我国从1986年起先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设专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把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历史上经过了长期的演化,从最初身份契约、租赁契约到目前为止,更多的人认为劳动合同不仅具有民法上一般
8、雇佣合同性质,更兼有社会意义。到二十世纪初期,出于国家干预劳动合同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须要,劳动合同才由民法范围转入劳动法的范畴。许多国家在劳动合同中都有国家干预的强制性内容。劳动者作为劳动过程中的重要的生产要素,许多国家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以维护劳动力的持续发展和促进*的劳动关系入手,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纷纷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主要的形式比如瑞典、日本、德国等,其他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短期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一种补充形式,同时法律上对此类合同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我国现在却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主要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比较敏捷,但已经呈现出许多弊端如劳动力流淌性较高,不能形成持续性的
9、集体力气,不能形成一批技能性的娴熟阶层,造成了对劳动力的掠夺性的运用,对于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必要做深化的深讨。一、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规定1现行立法中的三种合同期限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由此可见,我国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形式,所谓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明确规定了合同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期限是多少,劳动法及劳动部的相关规定都没有明确,有的可能是一年二年、十年八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状况
10、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把完成某项工作规定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这三种合同期限是一种并列的关系,作为当事人或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选择一种形式。2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关系。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歼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肯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两种状况: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至于这些条件原委
11、是什么,法律无明确规定,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客观的缘由而产生的使合同无法接着履行的状况。除此之外,一般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也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一)劳动者完全丢失劳动实力或死亡;(二)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三)用人单位破产、清算及终止经营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状况。但无论怎样,合同期限届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状况。劳动合同期满,依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假如是86年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后依据其服务年限赐予经济补偿金,但该规定已被废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
12、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在终止时用人单位也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与劳动合同终止不同。所谓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劳动者或用工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观的缘由而使劳动合同不再接着履行。假如是劳动者因为自身的缘由主动提出的解除,用人单位不担当任何责任。但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假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
13、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讲,法律后果不同。二、劳动合同期限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成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虽然根据法律对劳动合同的期限的要求不同,将劳动合同划分为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这是大多数国家劳动立法的通例。或许有人会认为不定期的劳动合同,雇主可以随时解除,这样对劳动者爱护不利,其实不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是多长,但是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只有劳动者出现严峻过错或有法律上的理由时,才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有的国家规定不当解除
14、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瑞典劳动法中,假如雇主没有正值的理由而终止雇佣合同时,该解雇可能会宣布无效并且会判处损害赔偿。一般的损害赔偿通常规定为大约5000欧元。反之,定期的劳动合同于期间届满时,雇主与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马上歼灭,雇主没有接着雇佣的义务,也不需对劳动者担当责任,相对对劳动者较为不利。所以许多国家对不定期的劳动合同规定了比定期劳动合同更高的法律地位,而且对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目前,在我国,合同期满一般状况没有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则要付出较大代价,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总是把合同期限签的期限较短,这样就对单位有利。造成
15、了在实践中合同期限越签越短的状况,目前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三个月、一个月的劳动合同大量存在。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看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接着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这里,最高法未明确以原条件应当包括那些内容,是否也应当包括原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凡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接着存在劳动关系而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给予了用人单位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劳动者
16、特别不利。过去我国在安排经济模式下,劳动者一旦进入用人单位就成为该单位的永久员工,想要解除劳动关系几乎是不行能的。但到了86年以后,我国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加上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企业占国民经济的比例削减,其他非国有性质的企业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处于成本的考虑,劳动合同采纳最多的就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确定其选择合同期限权利的弱化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三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三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但实践中运用最多的就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有人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是同等的,可以自由选择,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由民事关系
17、转变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具有人身从属性和依附性。依据该理论,不但用人单位,而且劳动者在确定合同期限上有自由选择权。而事实上,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尤其是没有特别技能的劳动者,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尤其是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的现状,首先考虑的就是生存问题,在选择合同期限问题上没有什么自由权,要么按用人单位的要求签订合同,要么就不要这份工作。所以大部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合同期限的规定没有自主权,一般都是用人单位说了算。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虚化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虽然也规定了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和短期劳动合同的种类。但由于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比较有利,所以对于不定期的合同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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