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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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7篇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7篇 第1篇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2022年)A.知识产权法院B.所有的中级法院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都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故B选项错误。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中存在两个诉,本诉中。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反诉中,本诉原告为反诉被告,被告不到庭,反诉缺席判决
3、,A选项正确。2022年民诉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B选项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谓“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就是意味着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有独三在有独三之诉中相当于原告,所以其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有独三之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不是缺席判决,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赵某在甲省乙市贩卖毒品,张某为自己吸食而从赵某处购买毒品。赵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关于本案
4、侦查,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市公安局经批准可对张某实施通信监控的侦查措施B.乙市公安局经批准对赵某实施通信监控的侦查措施,实施后三个月内发现须将技术侦查措施变更为行动监控的技术侦查措施,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C.由于本案案情复杂、疑难,对赵某实施的通信监控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延长三个月,需要经过批准手续D.若本案需要隐匿真实身份实施侦查,应报甲省公安厅负责人批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技术侦查措施。A.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55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
5、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据此,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本案中,张某从赵某处购买毒品吸食,属于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对其可以实施通信监控等技术侦查措施。A选项正确。B.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58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256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据此,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B选项正确。C.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57条第3款规定: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
6、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此,C选项正确。D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62条第1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据此,采取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只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即可,D选项错误。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D:赵某代理
7、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答案:C解析:诉的分类民事诉讼可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类型。其中确认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积极确认之诉)或不存在(消极确认之诉)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而变更之诉则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选项A中,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该案件为特别程序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其中并不涉及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该诉应属于确认之诉,而非变更之诉,故
8、B选项错误。D选项中,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应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仲裁程序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正确程序是 什么?( )A.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B.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当事人 都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而是向仲裁委员会提 出,再由仲
9、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中国公民刘某去甲国探亲,探亲期间入了甲国国籍,随后回国。后来,甲国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中国应拒绝引渡,因为刘某是中国公民B.若刘某行为依据甲国法律是犯罪,但依据中国法不是犯罪的也可引渡C.中国不能拒绝引渡,因为刘某是甲国公民D.若刘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则应拒绝引渡答案:A解析:考点:引渡讲解:本题把引渡和国籍的认定混在一起了。中国公民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条件有二:一是归化外国;二是定居外国。两者均符合才可以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刘某虽入籍甲国,但并无在甲国定居的意思,故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我国又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刘某还是中国公民
10、。所以,A正确、C错误。要想引渡,得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即中国、甲国两国法律都认为刘某行为是犯罪时才可引渡。故B错误。对被引渡请求人因年龄、健康原因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宜引渡的,是可以拒绝引渡,而非应当拒绝引渡。故D错误。中国甲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新加坡乙公 司提供现金出资,共同设立一专门从事机械制造的中 新合作经营企业。由于某种情形的发生,新加坡乙公 司意图减少其在该合作企业的投资,进而减少该企业 的注册资本。以下关于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减少 注册资本的说法错误的有:( )A.合作企业在经营期内原则上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B.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 减少的,可以减少C.减少注
11、册资本经审批机构批准D.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 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答案:D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6条 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 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故A、B、C正确。根 据该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 的减少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而不是全体董事或者委员, 故D不正确。甲国公民拉希德正在办理向乙国移民,期间去丙国旅游,因旅游中的纠纷被丙国人打在成重伤,拉希德报警,但当地警察拒绝出警。依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12、A.只要拉希德在丙国受到了侵害,丙国就需要负有国家责任B.拉希德为取得伤害的民事赔偿,可诉诸丙国司法机关C.如拉希德希望外交保护,则必须由拉希德首先提出请求D.如拉希德受重伤时取得了乙国国籍,则应由乙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外交保护的条件主要有“国籍持续联系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即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之间的关系,不以
13、个人提出为条件。B对。A选项过于绝对了。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7篇 第2篇我国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下面就申请方式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不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 申请B.分为当事人申请和外国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前提都是该外国同我国有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C.先由外国法院向我国外交机关提出申请,我国外交机关同意后再转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D.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
14、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只有当事人申请和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只有后者需要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BC错。 此外,根据我国法院管辖权的划分,有权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但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申请,AD对。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
15、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答案:A解析:对此,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试用买卖为特殊买卖之一种,孳息归属应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试用买卖不为买卖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只能适用民法原理,即孳息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权人。目前,主流观点为第二种观点。故本题正确选项以A为宜。某化肥厂擅自拆除污水处理设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数起死亡事故,以
16、下说法正确的是、A、工厂应承担刑事责任B、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刑事责任C、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D、工厂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选项正确。甲明知被害人乙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于次日交付财物3000元。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既遂),数罪并罚B.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
17、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C.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D.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物应定抢劫罪。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物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18、因此,甲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取得了乙的财物,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某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基层法院审理终 结,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两年半后, 原告甲在歌厅唱歌无意听到该案审判长说他当时收了 2万元钱,气愤异常,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 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请问案例中做法正确的是:( )A在甲申请再审时,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停止原判 决的执行B.原告认为原审有错误的,可以向生效判决的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C.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D.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行为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184 条的规定可知
19、A、B两项正确。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 释第2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汚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 法院再审的。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脱逃罪的主体不能包括: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答案:A,B,C,D解析:脱逃罪的主体 ABCD。证券法第15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
20、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由此可知,ABCD四项均当选。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
21、司无须承担责任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
22、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
23、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甲国人张某决定向乙国投资,为了杜绝可能出现的风险,张某决定向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投保范围涵盖了该机构全部的主要险种。关于上述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24、.国际投资多边保险机构只包括四个险种B.如果乙国政府违约,则投资者可基于政府违约险向该机构要求赔偿C.如果张某用于投资的货币因为乙国政府的因素发生了贬值,则可以根据货币禁兑险向该机构请求赔偿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承保非商业风险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险种,但应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并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承保范围还可扩大到其他非商业风险。A项中说只有四个险种显然是不正确的。选项B错误。在四个主要险种中大家要特别注意政府违约险,如果要根据该险种申请赔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政府违约和当地救济缺位。B项中并未提到当地救济的问题,所以不正确。选项C错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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