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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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办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建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推送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 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9 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2、的归集、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本规定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指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本规定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主要指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各领域。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边界清晰、过惩相当、合理关联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3、建设厅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及管理等工作,盟(市)和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及时共享信用信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二章 信息组成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第八条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基础信息和人员基础信息。单位 基础信息 主要包括:(一)单位身份信息,包括名称、登记机关、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行政许可信息,包括类别、等级、证书编号、有
4、效期、变更记录、注销记录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信息。人员基础信息 主要包括:(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二)资格信息,包括资格类别、等级、证号、有效期、变更执业单位及监督检查记录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信息。第九条 增信信息是指行业信用主体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经营及参与建设行业其他活动时,依法依规办事,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获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自治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第十条 一般失信信息是指行业信用主体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经营及参与建设行业其他活动时,未执行或者违反有关法律、
5、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行业信用主体因过错承担责任的信息; (四)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般失信信息。第十一条严重失信信息是指行业信用主体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经营及参与建设行业其他活动时,未执行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
6、度较大违法行为及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一)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严重违反质量安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二)经有关部门确认因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协调仍不支付的信息; (四)严重破坏房地产、建筑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信息; (五)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和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可被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信息。第十二条风险提示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违反房地产、物业、
7、招标投标等行业规约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提示信息。 第三章 信息归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职责归集和公开相关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包括政务共享和社会公开两类,政务共享是指依托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政务外网向政府部门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公开是指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
8、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第十五条失信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主体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被公开的信用主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一并进行公开。其他信用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主体名称、信用相关的行为内容、认定时间、认定单位等。第十六条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公示期限自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者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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