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5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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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5节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5节 第1节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 )。A付款行为无效B付款人出于善意向无权持票人付款,不必承担再次向真实票据权利人付款的责任C付款人由于重大过失向无权持票人付款,不必承担再次向真实票据权利人付款的责任D付款人出于恶意向无权持票人付款,要承担再次向真实票据权利人付款的责任正确答案:D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效力和责任 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58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2、付款人在到期目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关于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的民事责任,正确的说法是:( )。A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C作出资的一套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尚欠装修公司8万元,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8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B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仅对认股人负返还股款的连带责任C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D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E的过失致公司损失5000元,E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CD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责任 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
3、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项即属于(一)项中的情形,B项与法律条文不符,C项属于(二)项中的情形,D项属于(三)项中的情形。A、C、D项符合题意 根据材料回答 2734 问题:请根据题设回答下列问题:第 27 题波斯电视台为举办比赛,经过招标投标,与三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三丰建筑公司承包新的演播大厅的工程建设。请问:(1)三丰建筑公司拟将其承包工程的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交由具备资质的远桥公司、莲舟公司、松溪公司、梨亭公司完成
4、,应否征得波斯电视台的同意?(2)设远桥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青书公司,该转包合同效力如何?若青书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呢?(3)设三丰公司将部分工程交由松溪公司完成,松溪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谁应对波斯电视台负责?正确答案:(1)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2)不论青书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转包合同均无效。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应由三丰公司和松溪公司对波斯电视台负连带责任。 劳动者有下列哪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5、合同?( )A李某患病不能继续工作,尚在试用期间B陈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黄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又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已有3个月的身孕D尚某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正确答案:C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此,ABD项中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合同。第40条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
7、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丙某和丁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B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共犯C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共犯D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共犯正确答案:A共犯的认定题中甲某作为监管人员指使丙、丁抽打乙某致乙重伤,丙、丁并非出自本意故不能认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甲作为主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丙、丁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本题中甲某乃监狱监管人员
8、不是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 林某与2022年12月至2022年5月间,通过家中电脑,在互联网上多次为卖淫女梁某、朱某发布卖淫信息,致使多人到梁某、朱某处进行嫖娟活动。林某从梁某、朱某处各获取好处费二千二百余元,后被查获归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林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B林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C林某的行为已经既遂D林某的行为未遂正确答案:ABC林某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卖淫信息,并致使多人前往嫖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介绍卖淫罪。随着发布信息行为的完成,林某介绍卖淫的行为也完成,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下列关于中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9、A中华法系形成于唐代B以永徽律疏为母法,影响到东南亚各国C强调法律的伦理性D其最重要特征是重视礼的作用正确答案:ABC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可以说是以唐律为主,影响到东南亚各国的子法组成的法律体系。也称为法律家族。其强调法律的伦理性,最重要特征是礼法结合,并非仅重视礼的作用。故ABC三项是正确的。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5节 第2节 对于丙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B由甲自行承担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共同承担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正确答案:A对于丙的损失,甲不存在过错,该损失是由于乙的行为造成的,故应由乙的监护人对该损失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下列关于
10、秦汉时期刑罚规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观点是哪一项?( )。A“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说明了缇萦上书请求文帝废除肉刑的改革并不彻底B“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儒家思想C依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儿子若杀了人,其父亲可以包庇窝藏而不受处罚D儿子若杀了人,其父亲如果包庇的,可进行连坐处罚,因为依照秦律,父亲犯的是 “见知不举”罪正确答案:D秦汉刑罚制度 “见知不举”罪的处罚对象是渎职罪,而一般的包庇仅处以连坐的罪行。 关于2022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2022 年通则于2022 年1 月1 日实施后,2000 年通则
11、即失效B根据2022 年通则,涉及“安全”而产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C在“链式销售”中,中间环节的卖方应当承担装运货物的义务D2022 年通则共ll 个术语,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两大类正确答案:BDBD A错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2年并存时由当事人选择使用,当事人希望用新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B正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2年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安全信息提供,费用由受助方承担。C错误,链式销售指的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问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问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
12、运货物。链式销售类似于国内法中所指的在途货物的销售。D正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2年共11个术语,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两大类,其中FAS、FOB、CFR、CIF四种适用于水上运输,其余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NT、DAP、DDP)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材料回答57题:2022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22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22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
13、承。小王于2022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下列题。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正确答案:AC考点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题中。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因此王某与丁某之间形成了
14、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知,王某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并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丁某作为买受人,依据该买卖合同,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有权占有人。因此,在王某要求丁某返还原物时。丁某享有抗辩权。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小王也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因为小王是在王某因病去世后,对王某的全部遗产进行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可知,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概括继承,小
15、王在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时,也包括了王某对于丁某的债权债务。既然王某不能对丁某行使返还请求权,那么作为继承人的小王当然也不能享有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甲、乙两人为广州市C区人,2000年3月双方在广州市A区登记结婚。婚后甲与乙居住在B区。2000年9月,甲被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2022年双方中断联系,乙寄的信函被退回,因此乙打算提起离婚诉讼。据此,回答 94100 题。第 94 题 乙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应向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D向甲出国前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B参见民诉意见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23条
16、。 清代创立的比充军更重的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的刑罚是()。A.迁徙B.充军C.发遣D.戮尸发遣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如在一些文字狱案中,曾经将罪人发遣至新疆伊犁等地。且规定没有皇帝的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关于涉外继承,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争议,可由主要继承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B有关华侨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继承纠纷,其遗产所在地的任何一个中国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C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案件,中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的实体法律裁判D中国公民继承外国人在华的
17、遗产,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正确答案:C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5节 第3节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正确答案:ABC 中方与外方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协商约定的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B外方出资中的150万美元为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18、后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C外方出资中的50万美元为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正确答案:AB73.答案:A、B 考点:中外合作企业讲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 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因此A选项正确。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因此B选项正确。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
19、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因此c选项错误。第25条规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因此D选项中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数不足,错误。 孙某在担任杭州某电子元件公司下设一经营部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伙同该经营部业务员才某,通过王某、陈某(两人系国营825厂退休职工)的转手,从杭州某接插件厂厂长殷某处购人大量假冒国营825厂生产的Y4系列电连接器,销售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孙某、才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军品
20、定点单位国营825厂所生产,而且研究所是军事研究所;王某、陈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国营825厂所生产,并在有可能销售给军事研究所等单位的情况下,仍然将该4000套假冒Y4电连接器提供给孙某、才某;殷某明知国营825厂是军品定点生产单位,仍然假冒该厂的Y4系列产品,并私自印制了该厂的内包装袋、产品合格证及标签等,将假冒的Y4系列产品用该厂的外包装盒包装,提供给上述4人。2022年8月,在进行我国载人航天型号任务研究工作中出现事故,发现用于飞船上的传感器的接插件为上述假冒产品,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四十余万元。正确答案:本案中孙某等五人均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刑法第370条规定,明知是不
21、合格的武器装备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在上述案件中,研究所是武装部队,而孙某、才某的主观故意容易认定,但王某、陈某和殷某只是把假冒的、不合格的电子元件卖给了一家经营部,至于该经营部把货销售给谁,他们并不了解。如果行为人对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比较了解,如曾经或现在在军工企业工作,明知是假冒的、不合格的武器装备,为了获取利润而提供给其他单位,并最终导致不合格装备提供给了武装部队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因为行为人从事过该项工作,也知道军工企业的性质,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提供给武装部队,但对所造成的后果持一种放任态度,应属间接故意。王某
22、、陈某以及殷某的行为均属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没有从事过相关工作,也不了解军工企业的性质,完全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将假冒的、不合格的可以用于武装部队的装备销售给了其他单位,从而造成该装备最终被提供给了武装部队。对于该类行为人,虽然明知是假冒的、不合格的装备,但由于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该装备会提供给武装部队,也不知道该装备可以成为武器设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此类行为人是不明知的,认定为过失较妥。因此,孙某五人均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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