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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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篇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篇 第1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A.同时开工建设B.同时设计C.同时施工D.同时投产答案:B,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下列证据根据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哪些?( )A.作案工具是由侦查员一人进行搜查后获取的,事后予以补正或者作出
2、合理解释B.被告人在侦查中被刑讯逼供而承认的犯罪事实C.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逼其说出作案工具的埋藏地点,据此挖出的作案工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D.侦查人员的威胁证人说“如果你不按我们说的作证,就要按伪证罪抓你”,据此产生的证人证言答案:B,C,D解析:B、C、D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讲解: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A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3、,可以采用,不选。BCD都不能使用,应选。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就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后,已死亡被害人的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选项AB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选项C错误,本题是立案侦查后认定不
4、构成犯罪,予以撤销案件案件,并非不予立案,因此不适用立案监督的规定。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C:侵犯持票人权利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
5、规则答案:B,C,D解析:A项与票据法原理无关,首先排除。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其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马某因熊某拒绝说明借款目的而拒绝付款,违反了上述原则,B项正确。马某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侵犯了持票人依支票受领付款的票据权利,C项正确。支票限于见票即付,D项正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是关于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B.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C.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D.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本
6、题考查的是十二表法的制定。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从中可见其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特点。B项正确,因为最早的立法文献亦指第一部成文法;C项不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A.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没有人数的规定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C.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D.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7、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股东会会议讲解: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
8、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篇 第2篇甲、乙两公司签订1份非专利技术转让合 同,约定甲向乙转让其某产品的配方,乙应承担保密义 务,并不得擅自允许第三者使用该配方。乙获得配方 后,将配方允许其联营企业丙公司使用。而丙为牟利, 将配方多方转让,致甲蒙受重大损失。对该损失,甲得 请求谁赔偿?( )A.仅得请求乙 B.仅得请求丙C.乙和丙D.只能选择乙、丙中一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技术转让
9、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问 题。依合同法第352条的规定,受让人实施专利或 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 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 应当伴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 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为非专利技 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其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允许笫三 方丙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给甲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 此甲公司应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请求丙公 司承担侵权责任,故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故 本题正确选项为C。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C、笞刑
10、、杖刑、徒刑、流刑、死刑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答案:C解析:唐律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2022年)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股票的发行。 A项: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11、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发行可分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按法条规定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的构成公开发行,故A项错误。 B项:公司发行股份需要董事会通过发行方案,还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发行方案,还需要按照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程序严格进行。公司法第108条第4款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
12、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可见,董事会通常只有制订公司发行股份的方案的权利。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发行新股属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自然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不是董事会作出决议。即便在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公司也不能随意发行股份,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份,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第37条及第99条的规
13、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故B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这些规定都确定了公司可以溢价发行股份,故C项正确。 D项: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据此,如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故D项错误。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14、”。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答案:D解析:抢劫罪;犯罪既遂;犯罪未遂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
15、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甲闯入的地点是小超市,虽然店员乙正在睡觉,但是超市的主要功能是出售货物,并非供他人家庭生活之用,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上述解释第10条同时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因此,“持枪抢劫”需要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没有抢劫到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因此,
16、B、C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从总体上看甲“亏了”12元,但是甲为了劫取收款机的所有现金而实施了抢劫行为,并且已经将所有现金据为己有,成立抢劫罪的既遂,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下列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大二生甲因担心考试挂科,于是在期末考试时让其学长乙替自己参加考试,甲乙成立代替考试罪C.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网站上的违法犯罪信息放任自流,致使大量违法犯罪信息传播,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D.乙对医生的工作不满,而将死者的遗体抬到医院,在医院设灵堂,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
17、处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八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论处)予以处理。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284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行为需要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而学校的期末考试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范畴。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86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
18、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见,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之一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90条的规定,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闹”)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缓刑的考验期限是从_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限是从_起计算;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_起开始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又被假释的,从_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上各空格中分别应填入:()A:判决执行之日一判决确定之日一减刑裁定之日一假释之日B:判决确定之日一判决确定之日一死刑缓期执行期
19、满之日一假释期满之日C:判决确定之日一判决确定之日一减刑裁定之日一假释之曰D:判决确定之曰一判决确定之日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一假释之日答案:D解析:各种刑罚的起始点。详解:我国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因此,应当分别填入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确定之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和假释之日,故D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篇 第3篇管理
20、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有关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该主体是()。A.债权人B.债权人会议C.债权人委员会D.债务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确定与更换。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8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
21、察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即给予一定考验期,不立即追究责任,但不代表不追究,更不是无罪释放。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理解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
22、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曰起计算。”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5个月不在法定期限范围内,故D项错误。本题选B。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B:申请排除以非
23、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答案:A,B,C解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
24、证明。”故A、B、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选项D不包含不能排除存在的情形,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李佳佳为自己新购入的手机iPhone?X购买了损失险,某日,好朋友希希见到新手机,爱不释手,拿在手中把玩,不甚跌落地上,iPhone?X正面着地,屏幕稀碎。李佳佳更换原装屏幕,花去6800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李佳佳赔偿了5000元,李佳佳鉴于朋友情谊,对希希表达了免除赔偿责任的意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佳佳不得再向希希索赔B.保险公司不得向希希追偿C.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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