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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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 第1节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陶瓷的合同,付款方式是D/P。提单由“凌云”航运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出现乙公司未付款赎单就将货物提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美国商业银行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交单D、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
2、人付款的情况下交单答案:B,D解析:A项错误,因为美国商业银行只负责通知和代收,并不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项正确,因为乙公司未付款读单就将货物提走,显然乙公司手中没有提单,但是承运人仍放货,故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D项主要是考查对D/P的掌握,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所以D项正确。C项是承兑交单,故错误。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
3、、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答案:B,D解析:选项A.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选项C);(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选项A);(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选项B.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4、的(选项B);(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选项D)李香诉张慧一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李香到法院找到该案的书记员李猛吵闹,书记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李香仍不罢休,继续辱骂书记员。书记员将此情况报告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批准,以李香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其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B.如果李香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则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C.当事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D.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决定对李香实施拘留答案:B解析: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
5、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行为人实施在形式上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类似的行为,一般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3款的规定,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
6、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故C、D项错误。某市东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对其所属人民大街实施改造。高某的房屋位于改造区范围之内。某日,东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房安置通知,高某并未按通知要求搬迁。几日之后,东城区建委两名工作人员带领二十多个人强行拆除了高某的房屋。于是,高某提起诉讼。下列哪个选项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A:市政府B:东城区政府C:东城区建委D:东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答案:C解析: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东城区
7、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系区建委组建的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尽管指挥部是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由组建该指挥部的东城区建委作为被告。因此,只有C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特别提
8、款权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的结算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国际金融法。ACD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 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答案:B解析:。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
9、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 第2节共用题干 被告人甲于某日下午将过路女青年乙的背包抢走。当乙追赶索要时,甲抓住乙的头发进行殴打,抢走金项链1条、人民币380元,并对乙进行猥亵。被告人甲又于次日两次将过路女青年截住,抓住头发,拳击面部,抢走金戒指两枚,并对女青年进行猥亵。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夺罪B:盗窃罪C:抢劫罪D: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答案:C,D解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A
10、、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6
11、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
12、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
13、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
14、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下列情形中,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是()。A.丈夫张某为自己的妻子李某投人身保险B.田某为自己投人身保险C.甲公司为自己单位的劳动者投人身保险D.甲未经朋友乙的同意,为乙投人身保险答案:D解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15、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在有关某小区的销售广告中宣称:该小区开发有温泉休闲中心2处,面积共计200平方米,24小时免费向居民开放,且可为小区提供生态热源。此广告发布后,该小区的房屋价格比市价高出10%,但仍被抢购一空。而该内容并未订入吉祥公司与购房者的购房合同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销售广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该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B.该销售广告属于要约C.该内容属于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D.吉祥公司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D解析:对于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有几个要点:第
16、一,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第二,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第三,第二点的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吉祥公司在销售广告中对开发温泉休闲中心的承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购房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A.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B. 高级技术人员C. 高级管理人员D. 一
17、般管理人员答案:A,B,C解析:一般管理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締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A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项正确?()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A公司送达D.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发
18、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答案:D解析:。A错,依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亊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髙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B错,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C错,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曰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D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
19、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下列关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说法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针锋相对B. “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其本质是军阀专制C.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本质是个人专制统治D.临时约法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试图通过保障孙中山的总统权力以保存革命果实答案:D解析:考点: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讲解:D项错误,应该是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试图遏制袁世凯的 总统权力以保存革命果实。A项正确,临时约法在政体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特 别修
20、改程序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天坛宪草则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 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而“袁记约法”以总统独裁否定责任内阁制,以立法 院代国会制,试图扩大个人权力,它们是针锋相对的。B、C项表述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 第3节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A.某个体摊贩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不服B.某企业认为某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C.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撤销其职务不服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答案:A,B,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李女与林男离婚后
21、,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贏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答案:C,D解析: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2、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张某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其妻吴某与奸夫钱某害死的。侦查人员获得的下列证据材料中属于传来证据的是:( )A.吴某供述钱某为达到与其结婚的目的,深夜趁 张某熟睡之际,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其打死B.张某的父母说,张某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听 吴某说是从楼上摔下来跌死的C.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某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某报复,所以不敢声张D.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某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的法医鉴定答案:B解析:。B属于传来证据,A、C、D属于原始证
23、据。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该条规定主要在描述特定的事实,并没有规定法律上的命令B.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规定表述的既不是法律原则,也不是法律规则C.我国收养法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该条规定表述的是义务性规则D.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条规定完整表达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答案:C解析:A错:这是规范句,并不是在描述事实,表达的是命令性
24、规则;B错:表达的是命令性规则;D错:仅表达了行为模式。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被告看望老人次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B、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C、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规定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D、法院判决主要是依据道德作出的答案:D解析:该法条属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法院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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