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7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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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7卷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7卷 第1卷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B: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C: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D: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答案:C,D解析: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时,以当事人选择为主、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终局裁决为例外,即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相对人都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申请复议。A选项。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不可以提
2、起行政诉讼,A选项错误不选。B选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所以B项是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以向法院起诉,B选项错误不选。C选项。对于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其为复议前置,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起诉,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3、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才属于复议必经式,而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非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诉讼,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选CD。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 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4、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答案: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8、30条。下列关于选举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而市级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B.投票选举的工作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C.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罢免人大代表,需30名以上选民联名,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则由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
5、,原选举单位2/3以 上的多数通过D.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答案:A,D解析:A、D考点:选举制度讲解:A项正确。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 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据此可知,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下主持选举工作。又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6、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据此可知,市级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综上所述,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可知,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而非人大常委会主持。C项错误。凡罢免只须“过半数”而非“2/3多数”。D项正确。选举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
7、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取得。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而不是取得要件,没有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股东权的行使,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
8、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A错。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B正确。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
9、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答案:B解析: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10、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而得名。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会审。本题题干交待“被判处绞监候”,而清代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故本题答案为B。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A.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B.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生效D.法院可通过再审,撤销或者改变已生效的二审判决答案:C解析: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
11、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其例外情形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下列人员可以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有:()A:某军指导员B:红十字会工作人员C:地方某医院医生D:战地医院医务
12、人员答案:D解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犯罪主体。详解:刑法第445条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7卷 第2卷某伤害案,胡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但在开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该证人是被害人的哥哥,应当回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害人哥哥的证言不得采信B:被害人哥哥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C:辩护人有权申请被害人的哥哥回避D:证人不适用回避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证人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其不适用回避的规定,所以胡某即使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也
13、无须回避。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39条。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
14、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
15、题选项为B。下列哪一种说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A.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 5年,可约定1 6个月的试用期B.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须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C.委任制公务员有1年的试用期D.初任法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答案:B解析: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任职方式主要包括:委任制、选任制和聘用制:根据公务员法第21、32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需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试用期1年,试用期合格的,委任到某一职位。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根据公务员法第9 7、98条,聘用制
16、公务员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合同期限为1 5年, 可约定1?6个月试用期。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B选项表述错误,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备案,而不是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 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因此,D选项不选。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l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
17、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 AC项,由甲明知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可知,甲对案件事实不存在认识错误。因其对相关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BD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
18、必要。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据此可知,农民甲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故BD项错误,不当选。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8万元,装修免租期为五个月,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租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2022年7月起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2022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22年7月30日
19、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70.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6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答案:B解析:本题是对处分原则的考查。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租金,并没有提
20、出利息和解除合同的诉求,故 B 项正确。某造纸厂依法取得市水利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许可从流经本市的一条河流中取水,月取水量为100万吨。其后,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属于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经市政府批准,发布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市所有从河流中取水的单位,其取水量须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并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遂对造纸厂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要求其月取水量不得超过90万吨。造纸厂不服,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所作出的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请问:对于造纸厂提出的撤销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诉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
21、查看材料A.不应当受理。因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应当受理。因为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法规授权的组织,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C.不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在市政府的批准下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该行政行为应当由市政府承担责任,不应以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D.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答案:B,D解析:暂无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A: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B: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C:一审判决裁定书可以送达近亲属D:一审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近亲属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
22、中的近亲属。详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必须在征得被告人同意之后才可以上诉;回避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送给近亲属。故ABC为正确选项。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7卷 第3卷家住北京市A区的赵某在钱某开设的“北京六六车行”网店上购买了一辆代步车,在第一次使用时,代步车突然爆胎。导致赵某摔伤。赵某欲起诉钱某赔偿损失,现已知“北京六六车行”为钱某自购服务器搭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为北京市B区,钱某住所地为北京市C区。下列哪个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A.A区法院B.B区
23、法院C.C区法院D.北京互联网法院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吾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
24、纠纷。”202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年)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 A、B、C、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约翰符合居民纳税人纳税条件,应当依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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