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5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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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5辑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5辑 第1辑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下列选项中,属于该重大事项的有()。A.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B.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C.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D.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答案:A,B,C,D解析: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债券信用评级发
2、生变化;(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其
3、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的损失秦某应否赔偿?()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C.应赔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答案:D解析:。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
4、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刹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甲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 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 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玫瑰园”开盘后很 快销售一空。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 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甲以及 “玫瑰园”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乙停
5、止建 筑。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甲系地役 权合同的当事人B.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C.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 合同未经登记D.业主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甲 房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协议为地役权合同,该合同生 效之日,甲房产公司便取得地役权,该地役权随着玫瑰园的销售转让给业主,业主便对学校享有地役权,地役 权为物权,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新的学生公寓,虽然 该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但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 问题,因此学校必须依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本題正确
6、 选项为D。李某出差A市,在位于该市B区的火车站遇该市居民王某强行推销商品,李某因拒绝购买而遭到殴打,李某遂向该火车站辖区内的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因李某并非本市居民而拒绝受理,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A.若李某提起诉讼,则派出所是本案被告B.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机关既可是B区公安分局,也可以是B区政府C.若李某提起诉讼,则管辖法院既可是A市B区法院,也可以是A市李某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D.若李某提起诉讼后,派出所又对王某进行了处罚,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答案:C解析:C。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本案的被告,A表述正确;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复议机关既
7、可以是派出所所属的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是该公安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B表述正确;本案并不涉及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因此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无权进行管辖,C表述错误;本案中李某起诉派出所不作为,如果在诉讼期间,派出所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D表述正确。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
8、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答案:A,B,C,D解析:涉外民事诉讼2022年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M市N区作为合同签订地,其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应选。C市D区作为美国
9、乙公司的代表机构住所地,其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B选项正确,应选。2022年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C选项正确,应选。2022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
10、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甲公司住所地在我国A市B区,不适用上述规定,应适用2022年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的15日上诉期,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甲、乙结婚多年,未生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地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可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D.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
11、A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是“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A正确。生育的完成需要双方共同配合方可完成,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另一方进行赔偿,故BCD错误。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
12、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申请回避理由成立B.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是否应当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C.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刘某可以提出上诉D.发回重审后,应当由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
13、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 A 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8 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故 B 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14、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故 C 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 D?项错误。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22年)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
15、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
16、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的规定,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3款中的“指导”二字,选项B“领导”说法错误。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2款“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的规定,选项C说法正确。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
17、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根据该条中“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选项D说法正确。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
18、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5辑 第2辑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打算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19、。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不是一致行动人的有()。A.甲公司的母公司B.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D.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答案:D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为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但这些亲属仅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以下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理解正确的是、( )A.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
20、督管理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B.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不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C.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欲增加陈某为该行董事,则陈某的任职资格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D.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违法经营、经营不善以致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答案:C,D解析:C、D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讲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1 - 3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21、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 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所以A、B都不正确。第条规 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 件之日起6个月内;(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 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三)审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22、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所以C正确。第39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所以D正确。共用题干2022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22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22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22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
23、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答案:B,C解析:丁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还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和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权占有房屋,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其全部遗产,继承合同债权就应清偿相对应的合同债务,因此同样无权要求返还。AC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杜某已经成为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BC。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
24、合同义务,非买卖合同有效要件,A项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若要处分该物权时,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B项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C项正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D项也正确。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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