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docx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docx(4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 第1辑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相关费用的说法错误的是:( )A.企业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支出,准予扣除B.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C.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D.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扣除答案:B,C,D解析:考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为投资
2、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债务人尚未解散,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破产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A.
3、债权人B.债务人的债务人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D.债务人的出资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题选项C具有较大的迷惑性,注意题干表述“债务人尚未解散”。共用题干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水产品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三人欠某水产公司货款20万元。后来,乙经甲和丙同意决定退伙。水产公司多次上门催讨,
4、因甲资金紧张,丙还清了对水产公司的20万元欠款。此后,丙多次向甲催要其应分担的债务。甲实无力支付。甲、乙、丙三人在合伙经营前,甲在本市繁华地带购了一套住房,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甲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便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甲和前妻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甲告诉丙,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所有,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丙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甲对前妻的房屋赠与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丙应该在自甲的赠与行为发生之曰2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B:丙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该以甲和其妻为共同被告C:人民法院判决该赠与行
5、为依法撤销的,该房屋可以直接回归属于甲,丙不能直接取得该房屋D:丙行使撤销权后,可以就该房屋优先受偿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
6、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
7、项正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
8、罪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A项,受贿罪与行贿罪虽然是对向犯,但受贿方和行贿方并不必然同时构成犯罪。例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故A项错误。 B项,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
9、正当利益的,构成行贿罪。故B项错误。 C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C项正确。 D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行为包括“索取”和“非法收受”,不包括斡旋受贿的行为。所以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故D项错误。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
10、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 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答案:C解析: 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故A项正确。B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11、的决定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党内法规。故B项正确,C错误。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
12、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 第2辑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直接适用的法是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属于上述(一)中的情形,因此,本案应当直接适用中国法律。所以,B项正确。此外,本题
14、中需要注意的是,沙特某公司利用选择适用法律这一制造新的连结点的方式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规避的行为,将不发生适用菲律宾法的效力。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B.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C.产品大部分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D.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6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答案:A解析:(1)选项B: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
15、项目。(2)选项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选项D: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A:由仲裁委员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B: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经过一段时间即发生法律效力D:由仲裁委员会送达当事人后,经过一段时间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详解:仲裁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B项正确。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A.甲与乙在购销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但购销合
16、同无效B.甲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要求乙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C.甲乙就追索赡养费案件达成了仲裁协议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仲裁协议有效,正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故B、D选项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
17、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C选项错误。关于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A、司法独立原则表明司法权具有专属性B、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C、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责任D、法院的审判工作可以不受人大和党委的监督答案:D解析:司法活动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责任。同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表明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可以不受人大和党委的正常合法的监督。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 第3辑 某建设局向甲公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近居民
18、向建设局申请公开施工许可证内容以及甲公司申请此证时辑交的规划许可证。某建设局决定不公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因附近居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某建设局的决定是合法的B.因建设局不是规划许可证的制作主体,对此某建设局作出不公开决定是合法的C.如附近居民对建沒局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D.如附近居民对建设局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15日答案:B,C解析:。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17、33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39条。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
19、,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B解析:选项 A 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由此可知,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而不是应然权利。选项 B 正确。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
20、原则,就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选项 C 错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相对权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由此可知,姓名权对应的是不特定的义务人,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选项 D 错误。冒犯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2022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
21、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故A、B项正确。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故C
22、项“实质审查”字眼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18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据此,D项前半段正确,后半段错误,行政起诉也实行立案登记制。2022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乙,双方约定2022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写为150万元。2022年11月1日,乙将该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
23、买卖合同,约定2022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2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B.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C.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D.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 项正确。不当选。本题中,乙系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B 项正确,不当选。同时
24、,根据合同法第 110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甲乙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法继续履行,故C 项错误,当选。最后,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 项正确,不当选。考前押题,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 下列哪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预测 试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