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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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 1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管控方法 (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管控工作,全面提高行业风险管控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看法和深圳市平安风险分级管控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民政服务机构,包括我市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爱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等。我市民政服务机构的平安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
2、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风险特指民政服务机构因特定工作流程、特定设施设备和物品、特定场所及环境、特定承载人员等客观因素影响引发危急事务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可能引发人身损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严峻性的组合。平安风险管控是指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政服务机构,以及各民政服务机构对机构自身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风险沟通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第四条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管控工作根据管行业必需管平安、管业务必需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平安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加、分级管控、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新区、合作区
3、)民政部门负责构建本行政区域的平安风险管控机制,组织、推动和实施所辖民政服务机构的风险管控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对跨行政区运营的连锁性民政服务机构,由所在属地的民政部门开展各分支机构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服务机构担当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风险管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其次章 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管控第六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保证经费投入,明确专(兼)职风险管理部门或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建立风险管限制度,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仔细落实本单位的风险管限制度,组织全体员工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工作,选取适当的方法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有针
4、对性的管控措施,确保将全部风险限制在合理水平。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刚好实行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第八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高度关注风险改变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刚好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风险等级;(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三)作业条件、重要管理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改变;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五)试运营和重要设备检修理等非正常工况;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等;(八)民政主管部门有专项
5、工作部署。第九条民政服务机构中的消防重点单位应每两年组织不少于 1 次全面风险评估,其他单位每三年组织不少于 1 次全面风险评估。民政服务机构应在机构发生较大改变时,进行专项风险评估。有条件的民政服务机构应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力气参加风险评估工作。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政服务机构初期运营或者试运营时,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和评估。初期运营或者试运营期间,可视情增加辨识和评估频次。第十一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根据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风险,应由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应由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一般风险及低风险,应由机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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