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发明(IV)-基于专利数据的分析与启示]高智专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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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智发明(IV):基于专利数据的分析与启示高智专利 本文基于高智公司在美国的专利申请和获权专利数据,以及迄今的7起专利诉讼的涉诉专利数据,从专利数量、技术领域、专利审批、原始申请人视角绽开分析,并制定因应策略,以确保专利制度是服务于创新体系而非障碍。 在“独创是商业食物链中最具价值和最有意思的部分”信念的驱动下,微软公司前首席技术官内森梅尔沃德(Nathan Myhrvold)和原微软首席软件架构师爱德华 荣格(Edward Jung)于2000年创立了Intellectual Ventures(简称IV公司或“高智独创”)。经过10余年的发展,在资金雄厚的投资者帮助下,IV公司目前已经发展成
2、为一家拥有数以万计的专利(申请)组合、具有雄厚资金支持、业务模式备受争议的特别企业,随着IV公司2010年12月起先在美国发起专利诉讼,关于IV公司是全世界最大的NPE或Patent Troll的说法大量涌现,人们甚至起先探讨IV公司对于美国专利系统、科技创新乃至于美国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 2008年10月,IV公司进入中国并起先其中国业务运营,不过缺憾的是,由于即使是在美国,关于IV公司的信息披露并不多见,因而截止目前,国内关于IV公司的探讨和探讨并不多见,已有的探讨文献也主要是关于IV公司创建历史、公司结构和业务模式的概述,也有文献从专利诉讼和相关规则方面对IV公司现象进行了分析,有助
3、于对IV公司的进一步相识,但国内尚未见基于IV公司专利(申请)数据的探讨。鉴于此,本文针对IV公司干脆驾驭的专利和涉诉专利的数据绽开分析,在分析基础上得出结论和有关启示,并希望引发更多关于IV公司的探讨。 一、IV公司美国专利(申请)分析 在进行IV公司专利分析之前,有一点须要特殊指出说明:如前述及,外界对于IV公司的了解并不能像上市企业那般透彻与深化,IV公司与许多企业、个人独创人的交易细微环节以及IV公司与专利被许可对象乃至于诉讼对象之间的协议信息,外界是无法简单获悉的,因此,尽管外界通过各种渠道估计IV公司已经拥有超过3万项专利(申请)的专利组合,但可以检索获得的、干脆以IV公司的名义驾
4、驭的专利(申请)数量远没有那么多,其缘由在于IV公司的业务行动在许多状况下都是通过借壳方式(Shell Company)执行的。 以下本文将从IV公司的美国专利与申请数量、主要技术领域分布、同族专利比较分析三方面进行分析: (1)美国专利与申请数量 为了统计可以获得的IV公司美国专利状况,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的专利权人信息检索页面,以IV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为专利权人(Assignee Name)进行检索,检索结果表明:截止2011年12月6日,IV公司在USPTO登记的授权专利有2042项,尚未授权专利申请共282项,专利及申请合计2324项
5、。 从图一可以看出,对于不经公开而干脆进行审查及授权的专利,IV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授权专利数量随时间分布整体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其缘由可能有两点:第一是由于IV公司建立时间在2000年,成立之初为了快速扩充专利资源库,因此其采纳了具有攻击性的大规模“选购”,并主要选购在2000年左右授权公告的专利,但是也会考虑重要性较高的早期专利;其次点理由是由于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USPTO从2000年11月29日起先实行专利申请先公开、后审查及授权公告的专利体制,因此在该时间节点之前申请并随后授权公告的专利数随时间的分布渐渐下降,因而IV公司的专利选购策略也起先有所调整,渐渐转向更新时间授权公告的专利
6、,这从图二中可以较明显的看出,此外,图二还反映出IV公司的授权专利数量随授权时间的分布整体是呈上升趋势。 由于美国直到2000年11月29日才起先实行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审查及授权公告的专利制度,因此,对于2000年11月29日之前申请的专利,其授权率无法计算,从而在除去干脆授权公开的专利的状况下,获得先公开、后授权的美国专利授权率约为76。 (2)主要技术领域分布 为了获得IV公司专利(申请)的主要技术领域分布,以国际专利分类(IPC)为依据进行统计分析。对IV公司的美国授权专利进行IPC技术领域分析,经统计可知,其位于前3位IPC大类为H04、H01与G06,未授权专利申请的前3位IPC
7、大类同样为H04、H01与G06。可见,IV公司主要关注的技术领域为电子电气、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领域,这与IV公司声称的感爱好的独创领域吻合。 以IPC分类对IV公司的已授权专利、未授权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布进行了统计,并绘制了IPC大类前三位的分布图,如图三所示。(3)同族专利比较分析 考虑到在美国只有自2000年11月29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才实现在先公开、在后审查的方式,因而以2000年11月29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为比较分析对象,分别对已经授权专利和尚未授权专利申请的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简称EPO,后同)与中国同族专利(申请)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 a) 对于已获授权的
8、873项美国专利,其在日本、韩国、EPO、中国的同族专利的授权率分别为33、83、42、63。可见,韩国的授权率最高,中国的授权率次高,再次为EPO,最终为日本,授权率仅33;其中,这些授权专利中通过PCT途径提交的申请比例为22。相关数据汇总如下表一所示。 b) 对于尚未授权的282项美国专利申请,其在日本、韩国、EPO、中国的同族专利的授权率分别为25、50、30、42。可见,对于即使在美国尚未授权的同族专利申请,其在中国与韩国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获得授权,这说明韩国、中国专利局的审查速度相对而言特别快的。相关数据汇总如下表二所示。 综合上述a、b两点可知,在美国以外的主要目的国/地区(日
9、本、韩国、EPO、中国),IV公司的同族专利申请在韩国、中国的审查速度相对更快、授权率也更高,而在EPO与日本则要低得多,而依据表一和二的数据,这样的结果应当说是有些令人感到困惑的,比如,当将SIPO与JPO进行比较时,可以简单的看出,IV专利(申请)的中国、日本同族中,PCT比例明显是前者高于后者,而PCT申请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延长申请人的决策时间,通过PCT途径来申请专利,其实从某种角度反映了申请人并不急于在目标区域获得专利爱护,而最终的审查结果却是SIPO审查进度要明显高于JPO,对于这五个国家/地区的审查速度与授权率差异,值得有关方面从多个角度进行思索,仔细谛视与制定适应的对策,提高
10、专利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说明和示例,本文针对IV公司美国已获权专利(2000.11.29之后申请)的中国与日本同族中已获授权专利的授权日期与(首次)申请日期的日期差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分别绘制对应于中国专利、日本专利的日期差分布图如下图四、五,以及汇总两者的比较数据如表三所示。 结合图四、五与表三能够简单的得出,SIPO授权比例明显高于JPO,在表征授权进度的指标即授权日期与申请日期之差方面,虽然SIPO的该指标最小值(29个月)大于JPO(21个月),但是JPO中对应当最小值的仅有一件,而之后则快速跳动到50个月以上,最大值方面,SIPO为114个月,小于JPO的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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