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海祥、薛润生、王玉兵职务侵占案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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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海祥、薛润生、王玉兵职务侵占案刑事判决书作者: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矿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祥,男,1961年1月19日诞生,汉族,中专文化,井陉矿区中王舍村人,现住本村,原任石家庄市耐火材料厂厂长,现在井陉矿区北沟煤矿待岗。2022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井陉矿区看管所。被告人薛润生,男,1958年2月5日诞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籍井陉县北正乡中乐村,现住石家庄市东三庄村六号楼四单元601室,原为石家庄市耐火材料厂业务员,现为个体推销员。1989年因犯巧
2、取豪夺罪被井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2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9月5日变更为取保侯审。被告人王玉兵,男,1956年4月20日诞生,汉族,中学文化,原籍井陉县南障城,原住石家庄市第一棉纺厂49栋5单元102室,现暂住平山县柏树庄村,原为石家庄市行运商行法人代表,现从事个体。2022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侯审。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刑诉字(2022)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祥、薛润生、王玉兵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彦彦出庭支持公诉,
3、被告人李海祥、薛润生、王玉兵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祥任石家庄市耐火材料厂厂长期间,于1997年2月用本厂厂房产权为石家庄市天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抵押担保,由该公司从河北省乡镇企业投资发展公司贷款560万元,双方约定100万元由石家庄市耐火材料厂运用,同年2月5日、3月4日河北省企业投资发展公司经石家庄市天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分二次拨到石家庄市耐火材料厂帐户上现金30万元,此款到帐后,被告人薛润生于1997年2月至4月间将30万元现金全部支出,其中用于贷款业务开支5万元,同年5月被告人李海祥、薛润生共同预谋,并与王玉兵签订假共同贷款协议及借据,将
4、25万元公款私分。案发后追回损失155200元人民币,扣押彩星9200型喷绘机一台,价值78400元。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移交了证人证言、保证合同书一份、投资借款合同、假共同贷款协议书、假借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海祥辩称其未与薛润生共谋私分耐火厂的款,但对其侵占耐火厂四万元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薛润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玉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海祥任石家庄市耐火材料厂厂长期间,在该厂驻石办事处的被告人薛润生联系下,于1997年2月用本厂厂房产权为
5、石家庄市天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抵押担保,由该公司从河北省乡镇企业投资发展公司贷款560万元,双方约定100万元由石市耐火厂运用,同年2月5日、3月4日河北省乡镇企业投资发展公司经石市天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分二次拨到石市耐火材料厂在石市城市信用社正东路支行的帐户上30万元,该帐户上的30万元资金由薛润生经手保管,且此笔资金仅薛润生、李海祥二人知道。此款到帐后,被告人薛润生支取其中五万元用于贷款业务开支。同年4月下旬石市耐火材料厂选举厂长期间,被告人李海祥以厂里用款为由让薛润生取回其中五万元,由李海祥保管。在4月25日李海祥的厂长职务被罢免后,李海祥、薛润生二人商议将该30万元资金予以隐瞒,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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