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进一步加快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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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进一步加快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XX县进一步加快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合法权益,稳步推动农房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X自然资发2020XX号)和X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转发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X自然资办发2020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
2、方案。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是维护农夫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是“唤醒”农夫“沉睡”资产,增加农夫财产性收入的现实须要,是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定趋势,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爱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动。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要求统筹兼顾,主动推
3、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不动产登记工作。(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精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科学、精确地进行权籍调查和房产测绘,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测绘成果,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供应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登记。(三)便民利民,敬重历史。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完善登记服务平台与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冲突,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根据“应登尽登”要求,切实爱护群众合法利益
4、。三、确权登记范围 本方案所称“XX县农村不动产登记”,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主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运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及地上房屋全部权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根据“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证等接着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运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及地上房屋全
5、部权进行备案。对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列入近期征拆安排的,暂不列入此次调查范围。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详细要求 (一)予以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依法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运用权。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难、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根据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运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运用权。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
6、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地基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6.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夫集体,合法取得新家庭宅基地运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核减原占用宅基地的用地指标。7.农夫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
7、得的宅基地运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二)不予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途径取得的不予确权登记。2.非历史缘由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爱护区、河道管理范围等管制区域建房的,或不能满意国、省、县、乡道路限制红线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历史缘由划分的时间节点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爱护区、河道管理界线、道路限制线等划定前的时间来界定)。3.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另行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4.对于农村住房(不含规划集中安置区)建筑层数超过二层的,超出层数不予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
8、属证书的附记栏进行注记。(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运用权应根据“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夫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运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根据实际运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夫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根据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
9、施前,农夫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运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夫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夫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根据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
10、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3.依法确定非本农夫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运用权。非本农夫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难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根据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运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运用权。4.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运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根据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1、,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5.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夫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夫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运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运用权。农夫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运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6.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运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运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接着运用的,经所在农夫集体同意,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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