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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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以下简称“两法连接”)工作,规范平安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方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关于印发<XX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X两法连接办2018X号)XX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执
2、法人员在日常查处平安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中,发觉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等,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参照但不限于附件1所示罪名),应当刚好立案,并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提出移送建议,报请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应于3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确定。批准移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不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其次条 对案情困难、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平安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参与案件探讨或书面对其询问。 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须要公安机关参加、协作的,
3、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三条 查处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需妥当保存所收集的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实行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须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嫌疑人基本状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看法等; 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以及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状况及现场笔录等;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看
4、法; 5.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移送前已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或者涉案人员曾受过行政惩罚的,应当附有关行政惩罚确定书。 第五条 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时,应同时制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告知书并附有关材料书目,抄送受案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六条 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因特别状况未刚好移送的,接到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知书后,应当于3工作日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状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向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惩罚确定的,该行政惩罚确定不停止执行
5、。 第八条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承办人员要留意跟踪案件办理状况,公安机关确定立案的,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工作日内应当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确定不予立案,承办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工作日内,经局领导批准,向作出不予立案确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承办人员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确定无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惩罚。 第十条 生产平安事故调
6、查处理中,发觉涉嫌犯罪的,待生产平安事故调查报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应当主动协作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其中,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不需再将相关信息上传信息共享平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刚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上传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填写结案审批表,并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向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或移送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我局进行行政惩罚的,移送档案与行政惩罚卷宗一并整理。没有附带行政惩罚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档案单独整改归档。 归档范围:案卷首页、立案
7、审批表、案件来源相关资料(举报信、上级移送函、下级报送报告等)、相关集体探讨记录、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告知书、案件有关材料清单、案件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音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送交的相关通知、申请复议或建议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文件、结案审批表、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附件:1.涉嫌平安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 2.涉嫌平安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1 涉嫌平安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一)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关于办
8、理危害生产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二)涉嫌犯罪主体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限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干脆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移送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平安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干脆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惩罚: 1.未依法取得平安许可证件或者平安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平安监控
9、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觉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实行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平安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的; 5.实行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有意躲避、阻挠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平安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躲避担当责任的。 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一)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其次款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1522号)其次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二)涉嫌犯罪主体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接着作业存在危急,仍实施下列“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之一,对生产、作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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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行政 执法 刑事 司法 衔接 工作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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