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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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高校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案例分析题 1案情介绍: 王某与赵某是某乡的农夫,一日两人发生争吵,王某趁赵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认定为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峻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惩罚。王某不服,托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王某托
2、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 (2)王某未经复议而干脆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3)王某能否干脆对乡派出所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1)市公安局应当受理。(2分)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3分) (2)法院应当受理。(2分)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依照行政惩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故,王某未经复议干脆起诉,法院应当受
3、理。(3分) (3)王某可以干脆提出诉讼。(2分)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治安管理惩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确定。依据这一授权,在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事项上法律给予公安派出所以行政主体的资格,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分) 2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确定生育,于是到所在辖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2005年6月1日小孩诞生了。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两位工作人员声称张某夫妇违反了安排生育的有关规定,确定罚款2000元。张某夫妇拒绝接受罚款。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声称:市计生局
4、已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在2004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2005年7月1日,张某夫妇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 (1)张某夫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张某夫妇在对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惩罚确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是否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为什么? (3)张某夫妇应向哪一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答:(1)张某夫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2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5、等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本案是张某夫妇对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惩罚不服。(3分) (2)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2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3分) (3)张某夫妇应向区人民政府或市计生局提起行政复议。(2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6、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分) 3案情介绍。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托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市卫生局知道状况以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惩罚,并因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实行听证的恳求予以拒绝。冷饮厂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谁是被告?说明理由。 (2)假如冷饮厂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答:(1)本案被告是市卫生局。(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卫生检查队是接受市卫生局托付的,惩罚也是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故,市卫生局为被告。(3分) (2)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3分) (3)乙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详细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
8、 政行为的判决。(2分)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市卫生局剥夺了冷饮厂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3分) 4. 案情介绍:张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张某处购买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张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张某开出了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
9、张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马上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惩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违法之处有: (1)叶某不能一人前去张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2分)行政惩罚法中规定至少须有2人。行政惩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分) (2)叶某对张某开出的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在程序上严峻违法。(2分)行政惩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
10、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分) (3)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将罚款增加到200元。(2分)行政惩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3分) 5. 案情介绍:A县卫生局与B县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短暂存放在A县卫生局院内。后该卫生局未与B县公安
11、局商议,擅自将属于B县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B县公安局多次向该卫生局催要变卖木材款均未果。为要回木材款,B县公安局于2005年5月17日将到B县出差的该卫生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惩罚通知书。A县卫生局对此惩罚确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1)应由B县法院受理。(2分)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3分)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2分)追缴欠款
12、,应当走正常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无故扣押轿车,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3分) (3)法院应作出判决,撤销B县公安局交通违章惩罚通知书,并要求B县公安局马上归还A县的轿车,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分)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县公安局扣押轿车的行政惩罚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A县卫生局拖欠B县公安局木材款的问题,则须要B县公安局再对此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分) 6. 案情介绍:200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同年3月1
13、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意损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 (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2)本案应由谁担当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1)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2分)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3分)
14、(2)应由市公安局担当行政赔偿责任。(2分)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担当赔偿责任。(3分) (3)王某可以另行提出行赔偿诉讼。(2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3分) 7. 案情: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确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后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惩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旧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复议被申
15、请人是谁? (2)甲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假如可以的话,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1)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B区公安局。(3分) (2)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分)我国行政诉讼法详细列举了行政惩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3分) (3)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3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确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3分) 8案情介绍。2003年9月6日,农夫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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