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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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常德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各县(市)、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类建设应采纳常德市_年德山独立坐标系和_年黄海高程系。其次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_)(见附表一)
2、分类与管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区 (见附图一),其限制指标实行分区管理,其他区域建设用地参照区管理。本规定中未作明确分区说明的条文、附表,均适合城市的各类建设用地。区范围:江北城区东起半边街,红旗路经建设路至紫缘路,南临沅江,北至洞庭大道,西至芙蓉路所围合的区域;江南城区为德安路以东,建新路以北,大湖路以东,永富路以北,与沅江大堤所围合的区域;德山城区为北临沅江,南至桃林路,西至枉水,东抵东风河所围合的区域。区范围:江北城区为石长铁路途以西、以南与其区之间的区域;江南城区为其区以外的区域;德山城区为其区以外的区域。区范围:江北城区石长铁路途以东、以北的区域。第六条建设用地
3、的运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限制性具体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运用兼容性的原则。土地的兼容性必需符合有关规定(见附表二)。第七条除国家建设须要外,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及绿地与广场的用地,其用地性质不得调整。其他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的,应依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组织具体规划的修改与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八条建设用地的运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面积小于_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用地。(二)除城市公用设施外,
4、建设用地面积在区小于_平方米、在区小于_平方米、在区小于_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三)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_平方米但小于本条其次项规定面积,有下列状况之一且不阻碍规划实施的,可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的确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九条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规模、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满意交通、平安、消防、人防等相关条件配套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对混合性用地的地块,其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应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
5、积比例折算建筑容量。(二)工业用地内严禁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款待所、商店(场)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_%。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支配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别要求支配肯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_%,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_%。(三)建设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表一规定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第十条公共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五级配置。(二)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
6、应,设置的内容和规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三)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级公共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总量相适应,配置教化、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金融邮电、公用设施、行政管理及其他,并符合下列规定: 1.物业管理用房按常德市物业管理方法配建,其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_平方米,最高不宜大于_平方米; 2.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按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配建,其建筑面积最高不宜大于_平方米。(四)凡居住小区、商业区、市场、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均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布点
7、原则和用地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标准设置昼夜易见的引导标记。1.居住区:结合物业用房设置小区内部公厕或单独设置,设置密度3_座/平方公里,建筑面积50_平方米/座,设置间距_米; 2.公建区:设置密度4_座/平方公里,建筑面积50_平方米/座,设置间距_米; _道路:主干路及次干路,建筑面积50_平方米/座,设置间距500_米,支路设置间距800_米。第十一条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并保证足够公共开放空间的前提下,可统筹支配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激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利用应优先满意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需求。居
8、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二)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重视公共平安和环境平安,满意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三)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_米。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应满意日照、采光、通风、视线卫生、防灾、工程管线、空间景观和建筑爱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第十四条至其次十三条的规定。其次十八条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含电影院和剧院)、游乐场、大型商场等人流车流量大且集中的公共建筑(包括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主入口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_米,其次入口面退让道路
9、红线距离不得少于_米,并满意临时停车和回车的要求。其次十九条围墙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红线宽度分级限制: (一)退让_米以下道路的距离为_米。(二)退让_米_米道路的距离为_米。(三)退让_米以上道路的距离为_米。第三十条低层、多层建筑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按规定间距的一半限制;中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北侧地块时,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为规定间距的一半;中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南侧地块时,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为中高层、高层建筑间距减_米。若相邻地块已有合法永久性建筑的,应满意已有建筑间距要求。第三十一条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低层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_米。
10、(二)中高层、高层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9?_米。(三)新建建筑山墙用地边界已有永久性建筑的,其退让距离按第十七条规定的间距限制。(四)临街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按消防平安要求限制。第三十二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化粪池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至道路红线距离的1/5。(二)车道变坡线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_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_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外挑宽度不得超越建筑红线至道路红线距离的1/5。(四)建设项目的供电、消防、电信、电视、供水、排水、燃气
11、等设施不得兴建、安装在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空间内,不得超越其用地范围,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平安。第三十三条地下室退让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线的距离,不得少于地下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_倍,且不得少于_米。第三十四条建(构)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墙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_米。(二)建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不得少于_米;多层不得少于_米;_米以下高层不得少于_米(裙房不得少于_米);_米以上(含_米)高层不得少于_米(裙房不得少于_米)。(三)退让城市公园的距离应同时符合表六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危急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
12、四邻平安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界外已有永久性建筑的,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应满意平安防护距离要求;用地边界外无建筑物的,退让用地边界线应预留平安防护距离。对危急品库(危急化学品、危急废物)等危害平安的建筑物,除退让满意平安防护距离外(根据危急废物贮存污染限制标准,危急废物贮存场所应距离居民区_米、地表水_米以上),还应设置应急处理设施,确保环境和人身平安。第四章环境与景观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景观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主要江河湖,在I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_米的绿化带,、区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_米的绿化带;沿一般河湖,在I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_米的绿化带,、区应设
13、置单侧宽度不少于_米的绿化带。(二)应按服务半径不超过_米,结合沿江、河、湖、道路及高压走廊绿化,设置面积不小于_平方米的街头绿地或小型游园。(三)铁路、高速马路两侧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_米的防护绿带。(四)道路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出入口连接线两侧应限制肯定宽度的绿化景观带。其中城市景观大道和城市出入口连接线单侧绿化带宽度不少于_米;快速路单侧不小于_米;主干路单侧不少于_米。(五)地面停车场应按林荫式停车场要求建设。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开敞空间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设计应与自身功能和周边环境相结合,设置满意其功能和景观要求
14、的设施,植物种植宜以高大乔木为主。以休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应不小于_%;以纪念、集会和避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应不小于_%。(二)临宽度_米以上道路的基地,宜在其范围内靠近主要道路一侧集中设置开敞空间,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_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_平方米的,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_平方米;基地面积大于_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_平方米,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基地面积的_%;基地面积大于_平方米的,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基地面积的_%,且不小于_平方米。第三十八条水体和山体的爱护应维护其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依据城市水系规划对各类水体进行爱护,河湖及其他自然水体严禁侵占、随意填埋和
15、开发建设。建设基地内的原有水面宜保留,并做好生态处理。(二)滨水功能区应根据相关规划作好整体爱护,并宜按水体、绿地系统和滨水限制区三个层次限制。1.严禁在水域内设置与水体爱护无关的项目; 2.水域两侧宜留出肯定纵深的绿地,应布置多层次连续的慢行交通系统,合理支配集中活动场地,营造景观,突出滨水空间特征; 3.滨水限制区应依据水域规模确定,距绿地系统的距离不宜小于一个街区,该区域内的建设应满意滨水视线、生态环境和景观限制的要求。(三)河洑山、太阳山、德山及其他山体应做好山体爱护规划,严禁侵占、随意开挖和建设。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山体形态轮廓。巡游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体量与造型应严格限制,并与山体总
16、体空间环境相协调。第三十九条建(构)筑物景观应结合本地地域特色和传统文化统一考虑,满意相关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道路、河流和广场的建筑应形成凹凸错落,进退有序的空间环境,保持城市空间的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单栋高层建筑长度不宜超过_米。(二)居住用地及以居住为主商住用地内的配套商业设施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确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宜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且其临街配套商业建筑长度不宜超过基地临街总长度的_%,不得超过基地临街总长度的_%。(三)临水面、广场、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7、.临水面、广场、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面不宜设置厨房、卫生间。阳台应按凹阳台设计。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置式防盗网。临街商铺不得采纳板式卷闸门。2.临水面、广场、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面不宜设置空调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需统一设计、隐藏处理。空调排水应进行有组织排水设计。3.建筑屋面设计时应考虑太阳能装置、中心空调冷凝机组等的安装位置,并遮挡处理;建筑物外表面上设置的各种管道应隐藏处理;建筑平屋面宜做屋顶绿化。4.独立设置的变电室、泵房等设施应依据消防、降噪等规定进行布置,并进行绿化遮挡,进出线应埋入地下。(四)低、多层住宅建筑应采纳全坡顶屋面,中高层住宅建筑在满意平安的前提下,宜采纳
18、坡顶屋面。(五)基地主出入口不宜采纳过街楼的形式。(六)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围墙。其他建设项目临街面宜以树木、绿篱等作为隔离,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纳透视围墙,其高度不宜大于_米。(七)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阻碍建筑消防平安。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调、图案必需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八)桥梁的景观设计应达到一桥一景,桥寓于景的景观要求。(九)排水泵站、变、配电所、开关站、通讯基站等建(构)筑物外形和风格应与四周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第四十条城市景观照明应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应
19、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建设项目应同步做出夜景灯光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五章道路交通 第四十一条各级马路进入规划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依据车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二)道路最小纵坡应大于_%。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宜小于_%。(三)城市道路跨越_米及以上宽度水域时应设置桥梁,不得采纳箱涵。(四)桥梁的横断面宜与道路横断面保持一样。道路设置有绿化带或宽度大于_米人行道的,桥梁宽度可酌情缩减。(五)桥梁及其引道纵坡宜小于_%,设计时应统筹考虑水系的通航和桥下慢行交通系统的净空要求。第四十三条城市慢
20、行交通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两侧和交通量大的城市道路行人过街宜采纳天桥或地道。在交通量特殊大的地段,应做好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与公共建筑、公交(包括BRT)停靠站、自行车租赁点等之间的干脆联通。(二)水系风光带、城市主干路应规划自行车专用道,城市次干路宜规划自行车专用道,且宽度不宜小于_米。(三)自行车租赁点应结合公共设施、居住小区和公交场站的布局设置,服务半径应不大于_米,配车规模宜不小于_辆/点,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自行车用地1.2_平方米计算。第四十四条临城市道路基地设置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快速路严禁设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临主干路设置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应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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