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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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程序规定XX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惩罚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切实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意社会效果的原则。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其次章管辖 第四条本机构代表XX镇人民政府查处办理违法行为发生在XX镇管辖区域内且属于下放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惩
2、罚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第五条本机构与其他驻镇执法部门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惩罚案件,应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实现联动执法。本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三章回避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履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行政行为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第七条具有上述回避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的方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
3、回避的,承办单位应当记录在案,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捺印确认。第八条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本机构作出是否回避的确定前,应当停止参加有关工作,但案件须要实行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九条局领导的回避由局务会议集体探讨确定,局科室、中队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确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科室、中队负责人确定。第十条承办单位对当事人及有关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定,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当作出书面确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进行全过程记录。第十一条对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及有关执法人员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确定书后5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间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执法
4、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或有意不回避的,予以指责教化,因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应当规范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第十五条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惩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由执法人员签名并盖章。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十六条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
5、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须在2日内报执法机构备案。第五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十八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一般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查处: (一)存在(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二)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三)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 (四)属于本机构管辖; (五)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立案条件。第十九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经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其次十条对
6、违法行为立案时暂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可以先根据行政惩罚案件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刚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办理过程中,发觉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刚好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其次十一条在办理行政惩罚案件时,必需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经过调查,发觉行政惩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人员: (一)违法事实不存在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 (四)作为唯一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 (五)作为当事人的法人
7、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共同违法行为人可以追查的; (六)其他须要撤销案件的情形。其次十二条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违法事实成立,在撤销案件后如有新的证据出现,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重新立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其次节调查取证 其次十三条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刚好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勘验。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的陈述; (
8、六)询问笔录; (七)鉴定结论、鉴定看法或者检验报告; (八)现场勘验(勘查)笔录; (九)其他。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和惩罚的依据。其次十四条执法人员可实行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三)勘验; (四)检查; (五)托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看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其次十五条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二)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照片、抄录件或者节录本,注明出
9、处,经当事人或者保管该书证的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在签章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其次十六条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原物; (二)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经当事人、在场人或者保管该物证的部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其次十七条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二)注明提取人、提取出
10、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其次十八条提取电子数据时,可以干脆提取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采纳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对象等。其次十九条收集证人证言时,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收集证人供应的书面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 住址等基本状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证人拒绝或者无法签章的, 应当注明缘由,并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出具证
11、言的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三十条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供应书面陈述材料。口头陈述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等基本状况; (二)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陈述的日期。第三十一条执法机构可以依据须要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看法,应当载明托付人和托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运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
12、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可以依据须要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等,并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务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以各种行为阻挠、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转移、销毁证据的,执法人员可提出警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如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提交公安部门按阻碍公务处理。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
13、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告知和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人身份、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相关法律后果以及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方法的程序与义务。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的身份状况; (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行政检查的时间、内容、依据和程序; (四)履行照实回答询问、供应证据的义务。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尽到告知义务;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14、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告知以下内容: (一)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依法须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
15、,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五)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六)对不予受理等确定不服,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四节听证 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惩罚确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第四十一条执法机构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允、公开的原则,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十二条听证工作详细由XX镇人民政府或受其托付的行政机构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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