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与森林资源开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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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政策与森林资源开发林业政策与森林资源开发作者:易要兵 洪名勇 单位:贵州高校管理学院 贵州高校经济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森林资源经验了多次由政策引起的变动。特殊是 20 世纪 80 年头初,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先在农村实行以来,集体的农产品种类和数量渐渐削减,农产品的价格有所提高。农业生产由于广阔农夫获得了经营自主权而取得了令人鼓舞的绩效。于是,中心参照耕地承包责任制方法,实施了林地运用权制度的变革,宜林荒山,宜地和小片的林地由集体经营划分到单个农户作为自留山,其余则当作责任山,通过合同形式将管理权分给各家各户,或者几户联合的小组,而林木和林地的全部权仍归集体。个人有可能成为森林资源
2、的主体,但在其实施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森林主体却在埋怨这种林业政策,这从某些方面反映出我国林业政策存在的问题。现以贵州省余庆县关兴镇炮木湾林场为例说明林业政策存在的问题。1 炮木湾的历史与现状炮木湾林场面积 33.3hm2,在被承包之前(1985 年)荒地面积约16•7hm2,残林约 3.3hm2,疏林约 6•7hm2,灌林约 6.7hm2。19831985年,中心下放两山责任制度后,这片林场因为处于山顶,且已受到严峻破坏,生产队未将其划分为个人的自留山,而是承包给了 7 位农夫,承包期限为 20 年,承包费用为 5000 元(分期分批交纳,签合同时交 1000元;1995
3、年前交 1000 元;19952000 年交 3000 元)。承包期限内承包人可对林场内直径 10cm 以上的树木自由处理,如在期限内承包人不想再承包时可折价处理转让别人,承包人自负盈亏。承包期间,7 位农夫曾向县林业局贷款 2 次用以购买树种、防治虫害、造林等,且轮番培育、管理这片林场。在管理期间,承包人曾一度居住在林场内,不遗余力地维护这片林场,在承包期限末,该林场拥有多种树种,直径 10cm 以上的树木过半。2005 年初,炮木湾的承包期已满,可是承包人却不能采伐自己的树木。因为根据当时贵州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采伐树木,必需办理采伐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规和政策,树木的采伐审批
4、程序严格。也就是说,虽然当年合同上写明白利益所得的条款,但是能不能得到钱,要由县林业局有关政策说了算。事实上,采伐基本上已成为不行能。于是,7 位承包人要求生产队折价处理,但生产队早已名存实亡。其多次要求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等折价处理,但都未果。如今,承包人舍弃了这片林场,对其不再管理。于是,炮木湾林场内乱砍乱伐,偷窃现象日趋严峻,有些地方已成片地被偷窃。目前该林场不但仍遭破坏,而且更为严峻的是那里的人都不情愿承包、管理这片林场。2 政府林业政策分析承包人当时与当地林业部门签订的合同,林子谁造谁用。但是,林业部门制定的政策,随着时间的改变而前后冲突。7 位承包人辛苦了 20年,想砍伐其中的一些
5、林木以换取经济上的收益,可以说是天经地义。而国家出于对生态环境爱护方面的长远考虑,限制承包人无安排的采伐林木也无可厚非。那么,根据协议,承包人应当获得的利益又该由谁来支付?可见,问题的焦点在于政府的林业政策。由于政策和制度的限制,既导致农夫的个体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冲突,又导致农夫护林造林的生产主动性严峻受挫。假如从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林业政策可以纳入制度的范畴,是处理人们与林业发展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支配。就制度而言,在诺斯1看来,制度是指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正式规则和以习俗、传统、习惯等形式存在的非正式规则交织构成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及其实现机制。也即是说,诺斯是从广义上来界定制度的。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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