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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 监督方法(修订稿)(征求看法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监督工作,爱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确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平安监督机构对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施工平安活
2、动实施监督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平安监督管理,详细工作托付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平安监督,详细工作可托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等状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安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建立考核制度,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
3、员、经费、交通工具、设备设施等。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技术建设,充分利用省级监管平台开展监督工作,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第七条设区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应根据重点监控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第八条平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机构总人数的 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意平安监督工作须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平安防护用品; (四)具备与平安监督
4、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五)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满意工作须要。 第九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工程平安管理阅历; (三)娴熟驾驭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 (五)具有肯定的组织协调实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平安监督机构应在其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平安监督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平安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平安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熟识工程项目基本状况; (二)向建设单位发放平安监督告知书; (三)制定工程项
5、目平安监督工作安排; (四)实施工程项目平安监督首次监督,明确监督工作相关事宜,提出工作要求; (五)根据监督安排实施工程项目平安监督,并依据监督状况实时调整; (六)评定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平安监督手续;(七)整理工程项目平安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十二条平安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状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状况; (三)抽查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状况; (四)抽查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开展状况; (五)参加工程项目施工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平安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
6、为进行处理或移交报当地执法主管部门处理;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平安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十三条平安监督的方式为监督抽查,监督机构应委派 2 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其中 1 人为监督组长,以监督组形式对监督对象的平安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抽查。第十四条平安监督机构实施平安监督过程中,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责任主体供应有关项目平安管理文件和平安管理记录档案; (二)进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平安监督抽查; (三)发觉平安隐患,应责令整改。对平安隐患解除前或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急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短暂停止施工; (四)发觉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依法处理,涉及行政惩罚的移交当地执法
7、主管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责任主体平安不良行为信息。第十五条平安监督机构依据工程类别、施工难度和工程重要性等确定平安监督抽查频次,平安监督的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 1 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抽查次数不少于 3 次; (三)独立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四)对含有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平安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五)平安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平安事故以及检查中发觉平安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安排,增
8、加抽查次数。第十六条房屋市政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时对接到湖北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系统(以下简称平安监督系统)。第十七条监督机构负责人依据新建工程项目状况和监督工作支配,将新建项目任务安排到相应的监督科室或监督小组。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应通过平安监督系统和手机 APP 开展平安监督工作,包括熟识工程项目基本状况、制定监督告知、监督安排、监督抽查、限期整改、停工整改、中止监督、终止监督、项目标准化考评等工作。第十九条监督小组接到新办工程信息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单位发放监督告知书,实施平安监督工作。其次十条监督组依据工程类
9、别、施工难度和工程重要性等,编制平安监督工作安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依据、监督措施、监督组人员、抽查频次等内容。其次十一条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平安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平安监督要求,下发施工平安监督工作安排。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平安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平安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平安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其次十二条平安监督人员应督促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平安监督告知会后 5 日内将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平安管理概况上传至平安监督系
10、统。督促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平安监督系统刚好上传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危大工程实施进度、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监督抽查整改落实等状况。其次十三条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抽查前,应通过平安监督系统了解工程进度状况,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状况,超过肯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家论证状况,确定抽查范围和抽查内容,打算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监督人员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其次十四条平安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觉工程项目存在三、四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马上整改;无法马上整改的,应下达平安监督抽查现场反馈单或限期整
11、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发觉工程项目存在一、二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解除前、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依法实施惩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其次十五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未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平安监督机构应责令马上停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实施惩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其次十六条平安监督抽查现场反馈单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应通过平安监督系统下达至项目部,由施工、建设或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签收,并抓紧制定整改方案。 其次十七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施工单位解除平安隐患后,由
12、建设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平安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应的整改证明材料(照片或视频)上传平安监督系统。平安监督机构在系统上核查整改完成状况,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核查。 其次十八条被责令局部停止施工或停工整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解除平安隐患后,由施工单位平安管理部门核查,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平安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应的整改证明材料(照片或视频)上传平安监督系统。平安监督机构在系统上核查整改完成状况,并派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发放复原施工通知书
13、。其次十九条现场平安监督抽查的结果处理,应根据现场反馈是大多数,限期整改是少数,停工整改和违法违规立案查处是极少数的原则进行。第三十条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平安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缘由、工程进度及平安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平安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平安监督。第三十一条对于停工超过 30 天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平安监督手续的,平安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施工平安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
14、实确已停止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平安监督告知书。第三十二条中止施工的项目复原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平安检查,确定具备平安复工条件后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复原施工平安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复原施工平安监督告知书,对项目复原实施施工平安监督。第三十三条项目已经完成施工许可及备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平安监督手续,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
15、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平安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项目的施工平安监督。第三十四条对于已经完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平安监督手续的,平安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终止施工平安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终止施工平安监督告知书。第三十五条监督机构对办理终止施工平安监督手续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通过平安监督系统向项目施工企业发放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第
16、三十六条工程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建设单位办理终止施工平安监督手续后方可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第三十七条平安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平安信用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监督过程中发觉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将责任主体平安生产不良行为及惩罚状况、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平安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项目终止施工平安监督后,平安监督机构应通过平安监督系统导出监督过程记录,包括各类监督文书、抽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标准化考评通知书等,建立项目施工平安监督档案。项目施工平安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九条监督
17、机构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平安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依法受理涉及项目施工质量平安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觉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权限处理或移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条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觉施工平安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对涉及施工平安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担当责任: (一)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责任主体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平安事故的; (二)项目中止施工平安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平安监督终止后,发生平安事故的; (三)对发觉的施工平安违法违规行为和平安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平安监督指令发生平安事故的; (四)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五)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导致平安事故的; (六)根据项目监督工作安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第四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夫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方法。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平安监督方法(鄂建设规20162 号)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