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手术不简单 诉讼举证关成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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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手术不简单诉讼举证关成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本 案件回放 2003年12月24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医院顺产一男婴。2004年2月16日,张某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出具的安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单到被告处进行安排生育手术,被告为张某进行登记并收取挂号费,同时向其出具了江苏省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知情同意书,张某选用T型环,并在上述知情书上签名。 张某术后不久带环妊娠,为此进行了人工流产。2004年8月4日,张某到海安县人民医院门诊,经彩超检查,发觉T型环已穿透子宫壁,移位于子宫右侧。遂入院治疗。该院8月6日为张某行剖腹取环手术。同月12日,张某治愈出院。
2、被告为张某支付了医药费3230.78元。 张某认为,被告医院工作人员未作仔细检查,在其产后不久,违反规定提前为其放置节育环并导致了节育环异位的后果,要求被告赐予赔偿。 被告辩称其行为系受镇政府托付,张采属于安排生育并发症,为张某所实施的手术并无不当,因而拒绝赔偿。为此张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25530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提示被告医院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拒不供应相关证据并拒绝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响应安排生育号召,凭计生办出具的安排生育服务单到被告处放置节育环,与被
3、告之间干脆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放置节育环后,原告因节育环异位导致身体受损害的后果,被告应当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担当举证责任。因被告未完成上述举证责任,故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其应当对原告的被损害后果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5年2月22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除负担已为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3230.78元外,另行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2919.48元。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张某系产后放置节育器,通常这种情形下的放置时间为产后42天及哺乳期闭经者,但要留意除外妊娠。放置时应留意子宫收缩复原是否良好,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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